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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领导立法实证研究:以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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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一 研究现状和意义
二 研究方法
(一)实证研究法
(二)个案研究法
(三)文献研究法
三 研究思路
四 创新之处
(一)从历史制度变迁角度,梳理自中国共产党成立起,在肩负革命党、执政党不同政治角色中,立法对中国共产党建立、发展、执政的不同意义和价值
(二)以北京为例,论述在中央和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地方立法的发展历程和发展规律
(三)探寻地方立法在推进宪法法律实施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一章 执政党领导立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政党、执政党与立法
一 政党
(一)政党的概念
(二)政党的类型
(三)政党的基本特点和功能
二 执政党
(一)执政党的基本含义
(二)执政党的特征与功能
三 立法
(一)法的辨析
(二)立法及立法的基本功能
(三)立法构成要素
第二节 政党与立法的关系
一 革命党与立法
二 在野党与立法
三 参政党与立法
四 领导党与立法
五 执政党与立法
第三节 执政党领导立法
一 党领导立法的内涵
二 党领导立法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一)党领导立法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要求
(二)党领导立法是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需要
(三)党领导立法是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过程
三 党领导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遵循宪法,维护法制统一原则
(三)法治原则
四 党领导立法的基本要素
(一)党领导立法的依据
(二)党领导立法主体
(三)党领导立法的方式
(四)党领导立法程序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历史考察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关于革命与法初识
一 党的产生和定位
二 通过议会革命争取合法权益
三 组建工人阶级代表机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领导立法活动
四 苏维埃政权和党的关系
(一)中国共产党被国民政府列为“非法”组织
(二)苏维埃的性质和基本职能
(三)苏维埃政权和党的关系
五 井冈山《土地法》立法
六 中央苏区政权的立法实践
(一)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履行立法职能
(二)苏维埃中央政府的立法发展
第二节 党领导根据地立法
一 组建陕甘宁边区民主政权
(一)边区议会的酝酿
(二)抗日民主政权建设的根本原则
(三)抗日民主政权政党关系
二 党领导陕甘宁边区政府立法
(一)党领导边区参议会立法
(二)建立广泛的立法主体
(三)强化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三 制定《和平建国纲领》的民主成果
四 党领导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
五 党领导确立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六 党领导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
第三节 执政初期党领导立法的探索
一 领导群众运动中推进立法
二 新税制修订过程中党与立法的关系
(一)修正旧税制
(二)新税制颁布实施后引起争论
(三)新税制问题促使进一步理顺税收立法关系
(四)新税制修正过程的启示
三 党领导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一)1953年普选为宪法起草做好组织准备
(二)宪法及组织法起草
(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党领导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基本经验
四 党领导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
(一)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机构
(二)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单行法规
(三)注重调查研究,使立法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四)确立党领导立法的基本指导原则
五 探索国家立法体制中地方立法权问题
(一)地方可以搞立法
(二)立法体制设计基本思路
(三)立法体制设计的具体方案
六 党领导立法陷入停滞及其影响
第四节 改革开放新时期党领导立法实例探析
一 十六字方针确立
(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徘徊
(二)中央工作会议和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反思
(三)从根本制度上确立党领导立法
二 全面修改宪法
(一)宪法修改的历史背景
(二)邓小平为起草1982年宪法确定了重要的指导思想
(三)宪法修改过程中的几个细节
三 由政策到法律
(一)将经济方面的法律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
(二)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三)改革和完善立法体制的系列措施
四 确立党领导立法的原则和程序
(一)党领导立法的基本原则
(二)党领导立法的基本流程
(三)从一审制到两审制的立法体制
(四)党与人大关系的进一步探索
五 改革开放初期党领导立法的重要启示
(一)党领导立法应当促进政策和立法相结合,以党的政策引领立法实践
(二)立法要借鉴古今中外一切有益的东西,但最根本的是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三)法律要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四)立法要做好调查研究,听取多方意见
六 飞速发展的党领导立法进程
(一)处理好“破”与“立”的关系
(二)改善和加强党对人大立法的领导
(三)党领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基本方略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经验及启示
第三章 党领导北京立法的历史回顾
第一节 北京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 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会议在北平召开
(二)确立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意义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 理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与国家其他政治机构的关系
(一)关于执政党和人民代表会议的关系
(二)关于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与政府的关系
(三)协商委员会成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关
三 在某些有组织的群众中实行直接选举
(一)广泛的代表性是各界代表会议最显著标志
(二)在代表选举方式上形成北京经验
(三)进一步完善代表民主选举办法
四 在中央领导下,形成我国地方立法体制的初始轮廓
五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曲折发展及停滞
(一)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
(二)重视对宪法法律的执行
(三)党与法的关系进入“白热化”争论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北京市立法发展
一探索发展阶段(1979—1992年)
(一)党领导北京市七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
(二)党领导北京市八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
(三)党领导北京市九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
二加速发展阶段(1993—2002年)
(一)党领导北京市十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
(二)党领导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
三奥运立法阶段(2003—2008年)
四科学发展阶段(2009—2013年)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立足于提高立法质量
(二)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立法工作的整体统筹
(三)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第三节 党领导北京立法特点分析
一 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一)制定国家法律实施办法,保证国家法律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二)根据国家法律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废止
(三)积极组织参与国家立法活动
二 从首都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突出首都特色
三 拓宽立法领域,丰富法律部门
四 改进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一)加强市委对立法的领导
(二)充分发挥政府在立法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不断拓宽公众参与立法途径
第四章 党领导北京立法案例分析
第一节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立法进程
一 立法背景
二 中关村科技园区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 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立法指导思想
(二)立法原则
四 构建立法工作基本格局
(一)中央和市委高度重视
(二)政府法制部门牵头
(三)人大提前介入
(四)专家深度参与
(五)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节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实施及新立法需求
一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需要
二 落实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等一系列重大决策的需要
三 实现中央和北京市委提出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新目标、新要求的需要
四 中关村建设的新目标、新要求和新举措,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肯定
第三节 创建党领导立法典型模式
一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一)明确立法指导思想
(二)坚持立法基本原则
(三)落实中央和市委领导在立法过程中的批示
二 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
(一)按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调整中关村的发展目标
(二)支持创新创业主体的设立和发展
(三)推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
(四)深化科技金融体系建设
(五)加强示范区土地利用和建设的统筹
(六)提升政府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
三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一)民主立法
(二)科学立法
四 党领导立法工作格局的基本模式创建
(一)市委在中关村立法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
(二)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中关村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三)发挥市政府在中关村立法中的基础作用
(四)立法过程中的整体统筹协调
五 党领导立法与推进实施相统一
(一)注重统筹协调和宣传培训,为贯彻落实条例营造良好的法律实施氛围
(二)编制《条例》释义,为促进《条例》贯彻落实提供支撑
(三)制定配套文件,完善贯彻落实《条例》的政策体系
(四)实施《条例》对中关村示范区发展的推动作用
第五章 新历史时期党领导北京立法发展趋势
第一节 坚持正确的立法价值取向
一 充分认识地方立法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作用
二 立足新时期首都城市战略定位
三 每一项立法都要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一)必须以宪法统率地方立法特色
(二)立法要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
(三)构建符合北京首善标准的法律法规体系
四 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
第二节 完善党领导立法工作机制
一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局角度理解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机制
(一)排除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区域性思维定势
(二)适当扩大法律渊源
(三)抓住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的关键点
二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三 着力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路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一)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逻辑
(二)完善立法方式,保证立法质量
(三)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四 党的立法修法主张转化为法律内容的基本路径
第三节 强化重点领域立法
一 北京市编制立法规划基本情况及作用
二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一)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二)明确地方立法的阶段性任务
(三)编制五年立法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
三 编制立法规划的基本原则
四 编制立法规划的主要措施
五 确立立法重点领域
(一)坚持首都城市性质功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首都科学发展
(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社会管理
(三)规范国家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四)推进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节 理顺党领导改革与立法的关系
一 理顺党领导改革与立法关系的重要意义
二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改革和立法协调起来
三 充分发挥党领导立法对北京市改革的保障作用
(一)在立法观念上实现转变
(二)强化党领导下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能
(三)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四)厘清市场经济发展与立法的关系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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