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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一 问题及其意义
二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一)功能比较方法及运用思路
(二)管制分析、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及运用思路
1.管制分析及运用思路
2.成本收益分析(经济分析)方法及运用思路
(三)实证分析、价值分析方法及运用思路
1.实证分析方法及其运用思路
2.价值分析方法及其运用思路
三 论文基本框架
(一)公共警告的概念界定与类型划分
(二)公共警告的现代兴起
(三)公共警告的法律控制难题
(四)公共警告的管制分析
(五)公共警告的中国实践
(六)公共警告的法律治理
第一章 公共警告的概念界定与类型划分
第一节 从一般信息行为到广义公共警告
一 广义公共警告的概念界定
二 广义公共警告的类型划分
三 一般风险警告与狭义公共警告区分的必要性
第二节 狭义公共警告的概念确立与类型划分
一 狭义公共警告的概念与特征
(一)比较法上的启示——美国的“不利机关宣传”
(二)共同的社会问题与价值追求
(三)狭义公共警告概念的确立——移植与改造
二 狭义公共警告的类型划分
(一)发布目的
(二) (第三方)特定人的具体化程度
(三)对(第三方)特定人造成的不利影响的程度
(四)是否有正当程序作为保障
(五)确定程度
(六)是否结合其他管制措施
(七)警告的强度
(八)意图公开的程度
第二章 公共警告的现代兴起
第一节 公共警告现代兴起的社会背景
一 风险社会的出现
(一)危险的严重性与普及性
(二)危险的增长性与日常性
(三)危险的隐蔽性与“知识依赖性”
二 信息社会的深入
三 权利理念的扩张
(一)安全权
(二)知情权
四 国家任务的增加与管制手段的变革
(一)国家任务的增加
(二)传统管制手段的不足
(三)合作国家与新型管制手段
第二节 公共警告现代兴起伴随的社会问题
一 对私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一)难以恢复的商誉、财产损害及其波及效应
(二)损害名誉与隐私权等宪法权利,以及损害过度的危险——“污名”问题及人性尊严
二 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一)社会福利损失
(二)社会注意力资源的浪费
(三)降低政府信用与损害社会信任基础
三 行政权力的滥用
第三章 公共警告的法律控制难题——以行为定性为中心
第一节 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造成的难题
一 是否为公法行为
二 是否为行政事实行为或“干预性行政事实行为”
(一)行政(法律)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
(二)是否为干预性行政事实行为——“归责”问题
三 是否为行政指导
第二节 在美国造成的难题
一 是否为“最后决定”
二 是否为自由裁量行为
三 法律界对“非正式制裁”的忧虑
第三节 在中国造成的难题
一 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
二 是否为“警告”或“其它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其它行政处罚”与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定位疑难
第四节 比较法上的综合探讨
第四章 公告警告的管制分析
第一节 公共警告的管制功能及目标
一 信息通知的一般功能
二 警示(风险)功能与防范风险
三 制裁(威慑)功能与预防违法
四 双重功能与过渡类型
(一)警示风险与惩罚违法的双重功能
(二)信息通知、风险警示与惩罚间的过渡类型
第二节 公共警告管制的实效性
一 功能实现的共同依赖条件
(一)行政机关作出警告
(二)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
(三)公众注意并接收信息
(四)公众理解与信任
(五)公众行动
二 警示(风险)功能对防范风险的实效性
(一)可能的优势
(二)低效率与失败的可能
三 制裁(威慑)功能对预防违法的实效性
(一)可能的优势
(二)存在的劣势
四 简要结论
第五章 公共警告的中国实践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中国公共警告制度实证研究(一)——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公共警告
一 明确授权的公共警告
(一)不合格产品质量公告
(二)欠税公告
(三)药品质量公告
(四)进出口商检公告
(五)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公告
(六)重大违反劳动法行为公告
二 推断授权的公共警告
(一)“公布食品卫生情况”
(二)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
(三)其它可能涉及特定人危险(违法)行为或产品的公告
第三节 中国公共警告制度实证研究(二)——部门规章、规章性行政规范授权的公共警告
一 违法广告公告
二 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
三 公安机关安全隐患警告
四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公布
五 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六 失信企业警示
第四节 实施现状与存在问题的总结
一 实施现状
二 存在问题
(一)实效性不足
(二)合法性不足
第六章 公共警告的法律治理
第一节 公共警告法律治理的一般原则
一 法律保留原则
(一)“曝光”惩罚的公共警告的侵害性
(二)警示风险的公共警告的侵害性
二 比例原则
(一)比例原则与成本收益分析及审查强度
(二)具体应用与比较法上的立法例
三 正当程序原则
(一)程序控权的必要性与基本内容
(二)“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什么形式的听证”
(三)具体运用
(四)比较法上的立法例
第二节 公共警告的法律控制机制
一 立法控制
二 行政自我控制
三 司法控制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审查强度)
(三)诉讼类型与判决形式
(四)国家赔偿
(五)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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