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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一本书,终于出版了,然而心中并无喜悦。博士毕业几年了,越来越发现,过去从一本书到另外一本书,从书中激发火花,然后将之组织起来的写作方式的不足。这种方式,逞能于个人的阅读、感受、领悟与分析,虽然也可能有一些歪打正着的亮点,但仍难逃脱自说自话,讲大故事的嫌疑。而这种嫌疑,却正是我写作时,主观力图避免的东西。在主观上,我力图要破除一个巨大的迷思,这个迷思自我读高中以来就一直让我困扰:欧陆的那些宏大的法政理论,对于其读者而言,一方面,高高在上,不容置喙,而另一方面,当人们真的在具体问题上企图利用它们来寻找答案时,它们却又是那么的空洞与模糊。这是为什么呢?当阅读了较多的英美理论时,我才发现,我们经常所讲的西方,并非是铁板一块。在理论领域,西方内部有着两个相互看着不舒服,甚至是相互蔑视的传统。偏好从某一不易的教条出发,高高在上,高屋建瓴,经常看了半天不知道它在说什么的欧陆理论只是其中一派。而英美传统内部,其理论往往通俗而平易近人:它的写作内容,遣词造句,表达方式,虽然也可能让你感觉不一样,但至少,你通常知道它在说什么。正是这种比较,让我更为自觉地寻找欧陆与英美的不同。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写作风格,常常差距很大。与其不明就里地被理性主义征服,不明就里却又虔诚地拜服在其脚下,不如重视自己的常识与经验,试图写一些自己懂,别人也懂的东西。因为常识与经验,很多时候是人所共有的,正如古人所讲,“己亦人也,故察己则可以知人,察今则可以知古,古今一也,人与我同耳”。从常识与经验出发并对之进行加工的产品,读者判之,也易见其高下。为什么要以别人的分析取代自己的分析,为什么要轻视自己的常识与经验呢?学习英美的经验主义,掌握其以问题为核心,重视常识与经验的分析与写作方法,就可以摆脱理性主义宏大叙事的教条桎梏与苦累。如果要论主体性,这也算是学术写作的主体性吧!毕竟,欧陆自其近代革命以来,虽有许多的东西令人称道,但直到“二战”以前,它们仍然在法政发展的泥泞道路上彷徨犹疑,还常常在专横的意志中乱打乱摸;而即使到了当代,英美的法政之道对人类法政文明进步的导向性启发与引导,仍是欧陆所不及的。正是基于以上所思,我在写作本书时,才力图讲述自己的常识与经验,展示自己的分析。然而,说自己的事,讲自己的话,谈自己的理,委实不易。弄到最后,还是难免走从书中激发火花,然后连缀成文之路。这,让人满怀失败感!要减少这种失败的感觉,可能要待以后写作中的努力了。尽管如此,怀揣敝帚而自珍,上述写作体验也算是本书写作的一种收获了。虽然驽钝,本书从写作到出版,我得到了老师、领导、同事及朋友的许多启发与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业师汪习根教授学力深厚,持教甚严,点滴教诲无不浓缩精华;业师徐亚文教授,著述丰厚,机智从容,言传身教无不灌顶醍醐!从硕士到博士,点点滴滴,跟两位老师在校学习的6年是我人生中非常值得回味的时光!及至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工作,院领导非常重视与支持教师的科研创作,院长王瑞龙教授对本书的出版多次过问,并大力支持!中南民族大学“本土资源视域下当代中国法治的理论与实践”科研团队在邓红蕾教授的领导下,大力支持团队成员创作,对本书的出版也是大力支持!而与刘之雄教授就本书写作的相关话题进行的交流,给了我很大的启发。与朋友日常的交流,其间的观点碰撞也给我不少启发。在写作过程中,与廖奕、肖登辉、黄启辉、江河等朋友的交流给了我很多的启发;在研究生的课堂上,与学生进行对等的交流也补充了我写作中没有关注到的一些问题。最后,妻子朱静操持家务,给了我相对自由支配的时间,而儿子涂致衡小朋友的聪明可爱,也让枯燥的写作期间增添了不少乐趣!是为记。涂少彬2012年3月武汉南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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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均衡,无处不在
第一章 公民主体性概述第一节 公民主体性及其相关概念一 博弈论与法治均衡
二 宪政
三 公民社会
四 权利机制
五 公民主体性
第二节 公民主体性的多重解读一 自由主义的解读
二 社群主义的解读
三 主体间性的解读
四 马克思主义的解读
第三节 公民主体性的制度模式分析一 自治模式
二 责任模式
三 规范模式
四 阶级模式
第二章 我国公民主体性发展的话语困境第一节 后现代主义与公民主体性一 解构主体——后现代主义对公民主体性的批判
二 时空错位——后现代主义与我国公民的主体性
第二节 传统文化与公民主体性一 传统文化与公民主体性的一般关系
二 我国儒家文化传统与公民主体性
第三节 话语“瓶颈”——亟待突破的公民主体性一 理性——公民主体性自我确证的基石
二 宽容妥协——公民主体性共存的必然
三 精英寡头化与社会民粹化——公民主体性二维消解
第三章 公民主体性与我国公共领域的发展第一节 公民主体性发展的社会条件一 经济条件
二 思想条件
三 政治条件
第二节 公民主体性与公共领域一 公民主体性与市场领域
二 公民主体性与政治领域
三 公民主体性与公共舆论
四 公民主体性与社会组织
五 公民主体性与社会运动
第三节 强势公权力下的公民主体性一 供给不足的权利
二“系统权力——原子权利”模式的失衡
第四章 中国语境下的公民主体性发展路径第一节 “公权力”型塑公民主体性的动力一 合法性论述发展的需求
二 权力矛盾运动逻辑的推动
第二节 公民教育——公民主体性的社会再造一 学校教育——公民主体性话语型塑
二 公域实践——公民主体性社会型塑
第三节 主体公民——法治国家的根基与归宿一 公民主体性与社会自主性
二 自主社会与国家
第五章 儒家文化均衡与法治现代化模式演化第一节 儒家文化演化与儒家“活法”一 儒家“活法”的界定
二 儒家“活法”的基本均衡
三 儒家“活法”均衡的属性
第二节 儒家“活法”与中国社会团结模式一 涂尔干的启发与局限
二 儒家“活法”与中国社会团结的模式
第三节 儒家“活法”与儒式公民社会一 公民社会的两种文化与团结模式
二 国家法与“活法”共构儒式公民社会
三 公民主体性与儒家文化的和解?
四 儒家“活法”与中国法治模式
致谢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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