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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自然环境危机已经不由我们继续“任性”于“私益”与“经济目标”,自然资源环境的公益使命甚至要求我们“刻意”关注“公益”与“生态目标”。那么寄望于延续民法物权及其理论框架,只需对其进行适度松绑的所谓“社会化”救赎恐怕无法完成兼顾私益与公益的大任。毕竟自然资源并非一般“物”,它是一类特殊财产。它的特殊性,以及其上所负担的特殊使命促使我们从公法视角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研究之现行、主流的私法模式予以批判性思考,以开辟新的思路,探寻更为科学、合理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建构。按照这种构想,首先应该看到,在长期民法物权化模式影响下,我们对自然资源使用的基本形态认识并不合理,并未充分注意到自然资源特殊性与人的多元化需要之间所可能存在的秩序性对级,因此也就无法对自然资源使用形态进行科学、完整的类型化。而使用形态的类型化是否科学、合理则又直接影响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型化以及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所以,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准确分类就成为一个源头性问题。应该从充分观照自然资源的多元属性,并以其与人的多元需要之间的双向对级关系为基础,将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对应划分为生存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生态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公共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四类;其中,前三类实质上应属于自由权范畴,不可物权化,唯有第四类,即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方可物权化。一般认为,这种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在我国即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学界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进行研讨的主流模式仍是民法物权化模式。近年来,学者们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问题的热烈讨论中,也会或多或少的附带讨论这一问题,但对它关注的广度和深度显然不够。而且,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客体、内容、行使、保护等方面实际上都与传统民法物权存在诸多差异,它不仅体现了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关系,更体现了划分国家与个人界线,并主要由国家“间接干预”资源利用,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使用问题上之公共价值的公权性特征。也就是说,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虽具有物权属性,但却不宜直接将之定性为民法物权。由于它不仅涉及权利和权力的动态平衡问题,还涉及私益和公益的协作问题;自然资源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不仅具有“生态屏障”的重大价值,而且还深刻牵动资源利益的公平正义价值。所以,相较而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上所寄予的公共价值更应具有优先性。考虑到实现和维护这种公共价值,通常需要为此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取得、到行使、再到保护附加诸多公法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与民法物权所谓之“财产的社会义务”应有本质区别,后者的主要目标仍是实现和保护私益。这些都为我们从公法视角去认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提供了支持,故而,宜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定位为一种公法物权。以此为基线,观照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取得、行使和保护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主要从公法学视角去探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就成为一种有别于民法物权化模式的新的路径与方法。由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价值目标上既要尊重私益,更要维护公共利益,所以,在这种权利取得上的全球性经验是国家干预的介入,但由于这种权利又是一种物权、财产权,从便利物的流通和增加财富的角度来看,市场机制的引入和利用也必须得到重视。所以,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就成为此处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应结合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理论和实践,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基本路径是,在尊重国家干预的基础上,从公共行政革新和规制变革之中寻找启示,通过从传统行政法向激励行政法的转变,将激励这一市场化机制引入行政法,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更为科学、合理,形成政府和市场合作共治的格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主体、客体上的特殊性,以及其价值目标的特殊性都使其权利行使具有一定特殊性,为适应这些特殊性并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客体等方面的实践问题寻找解决方案,必须在尊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受限的大局下,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进行限制式重构,具体是,个人主体性的尊重、强化和保障,公益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尊重,以及经营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限制。对于客体问题,在厘清理论纷争和机制构设需要的基础上,宜将其客体统一定位为自然资源自身。在行使方式上,竞争性、排他性和有偿性体现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物权属性,结合使用目的、方式、时间、范围、工具等方面的公法限制,则正体现和回应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公法物权属性,以及其应有别于民法物权法律机制的需要,其法律规范之适用可以准用物权法。正是因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由来、性质、取得、行使等方面具有诸多特殊性,所以,对这种权利的保护也就具有了一定独特之处,公法保护方法吸收了私法保护方法使得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不可能或者不需要适用私法保护方法。关键词: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特许使用权;权属性质;权利取得;权利行使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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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牧遥,1980年生,男,陕西眉县人,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兼职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近年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其中CSSCI来源期刊文章7篇,CSSCI扩展版、中文核心源期刊文章4篇。主持厅级项目1项,参与国家社科重点项目和青年项目各1项。获市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为淮安市第二批“533英才工程”骨干人才培养对象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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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二 域内外研究概况
三 框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第一节 自然资源使用的现代价值一 何谓“自然资源”
二 人与自然关系简史:从蛮荒到文明
三 生态文明的启示:既要效率也要公平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的形态及其理论一 域外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二 我国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三 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意义
第三节 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变迁一 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类型学思考
二 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与方法的发展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新观念一 主—客互动关系视域下的分类基准
二 对目前我国学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及其观念的进一步反思
三 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新观点的提出
四 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新观念的价值与规范实证
第二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第一节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性质一 何谓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二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属性质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一 关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属性的学说之争
二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公法物权属性的进一步厘定
第三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取得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基础一 何以成为基础
二 究竟以何为基础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一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二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政府与市场的分立与合作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完善一 政府与市场合作: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完善的方向
二 完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基本策略
第四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主体一 公共秩序视角下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认知
二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配置
三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主体的限制式再构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一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之争:权利还是自然资源自身
二 不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分析
三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客体的公法物权意义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方式一 排他行使
二 有偿行使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限制一 限制的形式与表现
二 限制的公法物权意义
第五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规范适用一 实体规范准用物权法
二 程序规范主要适用相关行政法
第五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概说一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统一公法保护方法
二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的重点与难点
第二节 行政机关撤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限制和补偿一 撤销行政许可与信赖保护
二 合法还是违法:变更或撤回特许使用权的典型事件思考
第三节 行政违法侵犯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与责任一 行政违法侵权一般理论
二 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
三 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