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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尔曼法根据美国2007年所公布的法律汇编所译。第一条 任何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存在的契约、联合,或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都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为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处以不超过10年监禁本稿惩罚标准由《美国2004年刑事惩罚加强与改革法案》所修订。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亿美元罚款;如果参与人是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罚款,或不超过10年监禁,或由法院酌情两种处罚并用。;或者由法院酌情对罚款和监禁两种处罚并用。第二条 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亿美元罚款,如果参与人是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罚款;或不超过10年监禁;或者由法院酌情对罚款和监禁两种处罚并用。第三条(a)任何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契约、联合或共谋,用来限制美国准州内、哥伦比亚区内,准州之间、准州与各州之间、准州与哥伦比亚区之间,哥伦比亚区同各州间,准州、州、哥伦比亚区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亿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罚款,或不超过10年监禁,或由法院酌情两种处罚并用。(b)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美国准州内、哥伦比亚区内,准州之间、准州与各州之间、准州与哥伦比亚区之间,哥伦比亚区同各州间,准州、州、哥伦比亚区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亿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亿美元罚款;如果参与人是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罚款,或不超过10年监禁,或由法院酌情两种处罚并用。第四条 授权美国区法院司法管辖权,以防止、限制违反本法;各区的检察官,依司法部长的指示,在其各自区内提起衡平诉讼,以防止和限制违反本法行为。起诉可以诉状形式,请求阻止或禁止该违反本法的行为。当诉状已送达被起诉人时,法院要尽快予以审理和判决。在诉状审理期间和禁令发出之前,法院可随时发出在该案中公正的暂时禁止令或限制令。第五条 依据本法第四条提起的诉讼尚在审理中时,若该案的公正判决需其他人出庭时,不管其他人是否居住在该法院所在区内,法院都可将其传讯。传票由法院执行官送达。第六条 依据本法第一条的任何以契约、联合或共谋所拥有的财产,若正由一州运往另一州,或运往国外时,将予以没收,收归美国,并可予以扣押或作定罪之用,其程序与没收、扣押和作为定罪之用运入美国财产的程序相同。第七条 涉及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而不是进口贸易或商业)的行为不适用本法第1—7条,除非:(1)该行为对(A)贸易或商业而不是与外国的贸易或商业,或对与外国的进口贸易或进口商业,或(B),某人在美国从事的对与外国的出口贸易或出口商业,有直接的、实质的和合理的可预见效果,并且,(2)这样的效果导致了根据本法第1—7条的条款而不是这一条款的请求。原第七条和第七条A的内容被《克莱顿法》第四条所取代。原第七条: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地、被发现或有代理机构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原第七条A:无论何时,美国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及事业的损害时,美国可在被告居住的、被发现的,或有其代理机构的地区,向美国区法院起诉,不论损害数额大小,一律予以赔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诉讼费。现有内容是由《1982年外国贸易反垄断改进法》所修订。如果只因本条(1)(B)段的原因,即对某人在美国从事的商业或贸易对与外国的商业或贸易有直接的、合理的可预见的效果,适用本法第1—7条,那么只有在涉及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而不是进口贸易或商业)的行为对美国的出口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适用。第八条 本法提到的“人”,包括依据美国联邦法律、州法、准州法或外国法律成立的,经上述法律授权的现存公司及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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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集团的界定与组织特征1.1 企业组织
1.2 企业间组织与企业集团
1.3 中国大企业集团概况
2 企业集团的性质与边界2.1 企业集团与大企业的区别
2.2 企业集团的性质
2.3 企业集团的边界
2.4 企业“集团”化: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的趋势
2.5 集团“企业”化:中央企业集团整体上市问题
3 企业集团的“二重性”与资源分配行为3.1 企业集团的“二重性”与内部市场
3.2 企业集团的资源分配与投资者利益
3.3 企业集团的资源分配与政府税收
3.4 企业集团的资源分配与市场竞争
3.5 基本结论及尚需讨论的问题
4 企业集团的利益侵占行为与规制政策4.1 企业集团利益侵占行为的典型表现
4.2 企业集团利益侵占行为的影响
4.3 企业集团利益侵占行为规制
5 企业集团的转让定价行为与规制政策5.1 企业集团的转让定价现象
5.2 外资企业集团在华转让定价与影响
5.3 企业集团转让定价规制
6 企业集团的限制竞争行为与反垄断政策6.1 合谋
6.2 价格歧视
6.3 搭配销售
6.4 驱逐对手定价
6.5 域外管辖权
6.6 “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限制竞争行为
6.7 反垄断政策
7 结论与展望7.1 主要结论与发现
7.2 研究展望
附录1 谢尔曼法
附录2 克莱顿法
附录3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附录4 罗宾逊—帕特曼法
附录5 韦伯—泼默瑞恩法
附录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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