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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层面看,公司治理的成败取决于公司各方面关系能否实现均衡。公司治理的均衡机制主要包括九大关系及其均衡:股东会内部股东关系的均衡,股东会与董事会关系的均衡,股东会与监事会关系的均衡,董事会与监事会关系的均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关系的均衡,公司财务控制权分配的均衡,关联公司关系的均衡,公司与债权人关系的均衡,公司与社会关系的均衡,实现公司治理均衡的宪章基础:公司章程。最后论述公司治理失衡后的法律责任,责任主体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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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彦珩,兰州大学哲学学士、西安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现任西北师范大学副教授,从事兼职律师、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等社会工作。在高校担任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现代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教学,为大学生开设《论语》讲读通识课,致力于把中国传统文化精神与民商事法律制度、现代企业管理的前沿思想相结合进行研究,探索民族工商业的还魂之道和振兴之路,同时为企业提供法律、管理、文化相结合的综合咨询服务。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经济法概论》《孔子思想传习》等教材和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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