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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信息化与法律变革
一 信息与信息化
(一)信息的含义
(二)信息化的含义
二 信息化与社会转型
(一)信息化的发展促使人类步入信息社会
(二)信息社会的基本特征
1.知识型经济
2.网络化社会
3.数字化生活
4.服务型政府
三 信息化与制度变革
四 信息化与法律变革
(一)社会变迁需要法律的调整与回应
(二)信息化推动了法律变革
1.美国
2.欧盟
3.日本
4.韩国
5.印度
第一章 变革的背景推动:中国信息化与信息化法制建设的内生发展
第一节 中国向信息社会过渡的加速转型
一 信息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性的战略举措
二 我国已经处于向信息社会过渡的加速转型期
(一)信息技术扩散总体进入加速期
(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服务型政府建设开始起步
第二节 中国信息化法制建设的丰硕成果
一 我国信息化法律法规建设的两个阶段
(一)1949—2001年的散在立法阶段
(二)2002年至今的集中立法阶段
二 我国信息化法律法规建设的主要成果
(一)电子商务
(二)政府信息公开
(三)个人信息保护
(四)信息安全
(五)电子政务
(六)互联网治理
第三节 中国公司法因应企业信息化的现实困境
一 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一)企业信息化的界定
(二)我国企业信息化水平发展迅速
二 企业信息化对公司运营的独特价值
三 企业信息化对我国公司法带来的现实挑战
第二章 变革的现实基础:中国公司法应对信息化的制度回应
第一节 中国公司法因应信息化的立法基础
一 公司法存在着因应信息化的一定空间
(一)通过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解释
(二)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授权
(三)《公司法》对相关国家机关的授权
二 《电子签名法》等法律基本奠定了公司运营信息化的法律基础
(一)《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名法》确立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地位
(三)《电子签名法》设立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
(四)《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
(五)《电子签名法》规定了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三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推进公众公司信息化运营的规章制度
(一)有关股票网上交易的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股东网络投票的规范性文件
(三)依靠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因应信息化是有缺陷的
(四)以中国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来规定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等问题是基于法律规定缺失下的无奈之举
第二节 中国上市公司运营电子化的制度实践
一 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实现了信息存放的电子化
二 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实现了信息传送的电子化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络化
(二)上市公司通知的电子化
三 我国上市公司广泛推行了股东表决权行使的网络化
四 我国上市公司已经出现了董事会会议的电子化
第三章 变革的发展理路:中国公司法因应信息化的基本理念与基本策略
第一节 公司法现代化变革的基本理念
一 全球竞争与公司法变革
(一)全球竞争开阔了人们观察公司法的视野
(二)公司法变革面临的主题:竞争与发展②
(三)全球竞争背景下各国公司法的现代化变革
二 各国公司法变革的基本理念
(一)公司民主的理念
(二)效率之上的安全
(三)减少管制扩大公司自治空间
第二节 中国公司法因应信息化的基本策略
一 因应信息化必须及时进行公司法的变革
(一)因应信息化需要公司法的及时推进
(二)因应信息化需要实现公司法的制度变革
二 移植外来制度是实现我国公司法变革的必要选择
(一)我国公司法变革需要法律移植
(二)坚持制度移植的适应性标准
三 公司法因应信息化的变革应当考虑我国信息化的发展现状
(一)城乡数字鸿沟
(二)地区数字鸿沟
(三)企业数字鸿沟
四 因应信息化的公司法制变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
第四章 变革的他山之石:信息化背景下公司法变革的群体经验
第一节 美国公司法信息化变革的真实图景
一 美国证管会的开放态度
(一)电子交付
(二)股东表决权等权利行使的电子化
二 特拉华州公司法的变革与创新
(一)虚拟股东会议法效之确立
(二)股东电子投票之确立
(三)公司电子方式发送通知之规范
三 美国其他州公司法的规则举要
(一)纽约州
(二)加利福尼亚州
第二节 日本公司法信息化变革的制度剖析
一 相关概念的确定
1.电磁记录和电磁方法
2.电子签名
3.关于用电子手段发出通知的到达效力
二 公司相关材料的电子化
三 公司及股东等发出通知、请求的电子化
四 材料的存放、查阅、抄写以及緀本、抄本的交付请求的电子化
1.存放
2.利用电磁记录对原材料进行二次制作与存放
3.已经电子化的公司相关材料的查阅、抄写等
五 股东会及股东权利行使的电子化
1.新设电子投票制度,与书面投票制度并存
2.召集通知与参考材料
3.行使表决权对股东身份的确认
六 公司公告的电子化
1.电子公告的承认
2.电子公告调查
3.资产负债表等的公开
第三节 英国公司法信息化变革的规范表达
一 电子格式的界定
二 公司信息服务电子化
1.公司记录格式的电子化
2.文件传送电子化
三 股东会议电子化
1.会议通知电子化
2.电子会议与电子表决
3.股东书面决议的电子化
第五章 变革的具体建构(一):公司登记的电子化
第一节 中国商事登记改革的情感期待
一 中国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
二 信息化是中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机遇
(一)传统商事登记的弊端
(二)信息化为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变革带来的机遇
(三)商事登记的信息化处理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共同选择
三 信息化对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来的严峻挑战
(一)网络经营主体的登记范围难以把握
(二)登记项目上的法律障碍
(三)网络环境对属地登记管辖制度的影响
(四)网络环境对商事主体监管模式的影响
(五)网络环境对商事登记程序的影响
第二节 中国公司登记电子化的实践场景
一 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积极推进公司网上登记
1.《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允许公司登记申请文件提交的电子化
2.《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大力推行网上登记
二 我国各地积极探索公司登记的网络化
(一)各地“网上登记注册大厅”纷纷推出
(二)网上登记注册全覆盖的实现
三 全流程电子化登记模式的最终实现
四 公司登记电子化的公司法回应
(一)我国公司登记的法律规范体系
(二)公司登记电子化的公司法回应
(三)《公司法》回应的缺失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弥补
附 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记暂行办法
第三节 网络环境下商事登记制度的逻辑展开①
一 网络环境下新型商事主体的商事登记
二 网络环境下商事登记中的管辖制度
三 网络环境下商事登记中的公示制度
四 网络环境下商事登记中的监管制度
1.坚持网上巡查与属地巡查的结合
2.利用网络互动优势,促进全民监督
3.加快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完善动态监管
4.加强网站经营者、管理者责任,促进相关主体间的协作
第六章 变革的具体建构(二):公司信息服务的电子化
第一节 公司信息服务电子化的简要描述
一 信息服务与信息服务的电子化
(一)公司信息服务
(二)公司信息服务的电子化
二 公司信息服务电子化的价值体现
三 公司信息服务电子化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二)适用主体
四 公司信息服务电子化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公司相关材料的电子化
一 “相关材料”的范围
(一)章程、名册类
(二)会议记录类
(三)商业账簿、会计报表类
(四)公司发生基础性变更时要求的合同书类
(五)权利证明书类
(六)权利行使书类
二 相关材料“电子化”的实现
(一)材料电子化的方法
(二)电子签名
三 相关材料电子化的具体情形
(一)电子文件的置备(保存)
(二)利用电磁记录对原材料进行二次制作与保存
(三)已经电子化的公司相关材料的查阅、复制
四 相关材料电子化的立法类型
第三节 公司文件传送的电子化
一 利用电子方式传送文件的适用场合
(一)股东等向公司等传送文件
(二)公司向股东等传送文件
二 电子传送的具体方式
(一)立法例中的电子方式
(二)我国法有关电子方式的规定
(三)我国应采用之电子方式
三 对方的同意
(一)受信者的同意是先决条件
(二)同意的程序
(三)对公司等拒绝同意的限制
(四)事后同意与概括性同意
四 生效时间
(一)到达主义与发信主义
(二)收信人地址
第四节 公司信息公告的电子化
一 信息公告的适用场合
(一)公司法规定的公告
(二)证券法规定的公告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特殊要求
二 电子公告
(一)公告的方法
(二)电子公告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全程电子化
第七章 变革的具体建构(三):股东权利行使的电子化
第一节 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电子化的实践形态
一 股东网络投票
(一)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投票
(二)互联网系统投票方案①
(三)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
二 表决权委托代理书的电子化
第二节 股东网络投票的规范运作
一 网络投票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的股东范围
(二)适用的事项范围
二 股东“出席”的认定
三 网络表决的行使期间
四 对临时动议或修正案的处理
五 对多重投票的处理
六 网络投票之外的电子化表决方式
第三节 股东其他权利行使的电子化
一 适合电子化方式行使的股东权利
(一)质询权
(二)提案权
(三)查阅权
(四)各种请求权
二 其他股东权行使的电子化方式
第八章 变革的具体建构(四):公司机关运营的电子化
第一节 股东会议通知的电子化
一 股东会议的通知
(一)各国股东会议的通知
(二)会议通知的电子化
二 与议案内容有关信息的充分披露
(一)与议案内容有关信息充分披露的意义
(二)应该披露的主要信息
第二节 股东会议的网络化
一 网络股东会议的涵义
(一)何谓网络股东会议
(二)网络股东会议与股东电子表决的关系
二 网络股东会议可以具体采行之方法
(一)股东透过公司网页参与股东会议
(二)网络视频会议
三 网络股东会议的立法类型
1.特拉华州类型:特定程序电子股东会议
2.科罗拉多州类型:无特定程序电子股东会议
3.马萨诸塞州/蒙大拿州类型:限制公开发行公司
4.纽约州模式:强制股东参与
5.马里兰州/加州类型:股东输入
6.伊利诺伊州类型:禁止完全虚拟股东会议
四 我国实行网络股东会议的理性检讨
(一)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实行网络股东会议的技术条件
(二)网络股东会议的推行应该循序渐进
(三)网络股东会议的立法选择
第三节 董事会与监事会会议的电子化
一 董事会会议表决权行使的电子化
(一)我国董事会会议表决权行使电子化的现状
(二)董事会原则上不应采取电子化表决在内的通讯表决
二 信息技术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制定重整
三 监事会视频会议的实践探索
结语 变革的制度实现:因应信息化的公司法修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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