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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作者杨晓波同志是我的2015届博士生。在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她在完成学业的同时,还对明朝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法制的变迁进行了系统梳理,作了一些新的研究和探索,提出了自己的论点和见解,完成了她的博士学位论文。现在此论文以著作形式正式出版,与大家见面,是件值得庆幸的事。自20世纪以来,明朝的对外贸易,尤其是海上对外贸易,一直是中外专家、学者的关注点。但是,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大多集中于外交关系、经济学、政治学和历史学等领域,经济、史学、政治、外交类的研究占了绝大部分,法律史角度的研究相对较少,而且研究得不够深入。在已有的法律史研究成果中,更多的是针对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中一个时间段、一个地区或者一个方面的探索,缺乏对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系统、全面地研究。大部分成果是在研究明朝其他问题时涉及明朝海上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而非专门进行针对性的研究。因此,在系统梳理、整体研究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变迁方面,本书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本书系统地梳理了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全面研究了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整个变迁过程,弥补了以往研究中的不足。作者不仅致力于明朝这一法制的研究,还深刻分析了法制变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原因等一系列问题,把明朝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法制的研究推到一个新的高度。关于明朝前期的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法制,作者主要关注于海上朝贡贸易法律体系的建立。明朝的海上对外贸易被政府赋予了浓厚的政治使命,立法者精心设计了唯一合法的朝贡贸易体系。明政府在开展官方朝贡贸易的同时,基于政治等因素的考虑,颁布了严厉的“海禁”法令,我国外贸商人的贸易合法权利因此被剥夺了。与此同时,不少朝贡国则利用“朝贡”的机会,充当了中介商的角色,贩卖朝贡“赏赐”物以图利,比如当时的琉球和朝鲜。由此,作者认为,明前期的海上对外贸易与政治、外交紧密结合在一起,政治功能在一定时期甚至超越了经济功能,传统的皇权专制主义在经济立法中的权威发挥到了极致,出现了有的学者所认为的制度性“变态”。接着,作者将明朝中叶的相关研究落脚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制调整中。当时的国内外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在欧洲商人东来、“嘉靖倭患”等情况下,尖锐的社会矛盾一再爆发,此时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对海上对外贸易的态度上开始出现分歧并重视弥合这一分歧,进行了法制上的调整与改革。弘治年间(1488—1505年),中央政府在维护朝贡贸易的同时开始注重经济效益,通过“弘治新例”,对洪武、永乐年间制定的海上朝贡法律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朝贡贸易的管理成本让他们不堪重负,被视为非法的商舶贸易却能让他们通过抽分收获滚滚财源。嘉靖九年(1530年),广东首先开始立法改革,并最终获得了中央政府的认可。经济利益在经济立法中所占的核心地位,在这个阶段更加凸显了。最后,关于明后期的相关研究,本书主要集中在福建和广州的法制改革。明政府迫于形势,于隆庆元年(1567年),在福建漳州海澄月港部分“开禁”,福建准贩东西二洋。之后,广州又允许中外商人交易。从此,商舶贸易的合法地位确立。同时,葡萄牙人叩关求市,广州制定禁例,允准其在澳门范围内自治。由地方政府主导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制改革,后来上升为国家制度,尽管其最终没能像欧洲那样,成为引导社会变迁的主导因素。那时在与世界接轨过程中,明朝的立法者总是处于消极和被动地位,但也不是毫无进展,作者为此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并进行了相应论证。当然,贯穿全书的还有一条主线,即明朝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执法机构的变迁。市舶司制度到了明朝,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主要职责转变为朝贡贸易的负责机构。永乐年间(1403—1424年),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的市舶司和宦官把持的提督市舶衙门共存,贡舶之利的争夺,造成市舶司制度形同虚设。嘉靖年间(1522—1566年),撤罢市舶宦官,主管海防的海道副使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海上对外贸易。隆庆革新之后,明政府设置了商舶贸易的管理机构“督饷馆”,制定了各种饷税的征收办法。万历年间(1573—1620年),社会中介机构“三十六行”出现,开始参与贸易管理。作者指出,明朝的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机构,从市舶司向海关发展的路径是一种与时俱进的变化,值得关注。全书通过系统梳理,将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整个变迁较为系统、完整地展现在我们眼前。同时,在每一个历史时期,作者又力图从相关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过程中,深层次地分析明朝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法制的形成原因。本书的结尾部分,在对比唐、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管理法制之后,揭示了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特征。在分析了明朝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法制变迁中的经验和教训后,提出了对现今对外贸易法制建设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这些都是对明朝对外贸易管理法制乃至明朝法律史研究领域有力的补充。值得一提的是,当前我国正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大量的内容涉及对外贸易管理及其法治建设。明朝的对外贸易管理法制是服务于那时“丝绸之路”的法制,而且还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可以为今天的“一带一路”建设所借鉴。比如,要重视“一带一路”运行中的法治建设;这种法治也要与时俱进;设立负责“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机构;正确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关系并在法治中的固化;等等。总之,要使“一带一路”建设法治化。如今,“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治问题已很突出,包括与相关国家法治的协调等,都需得到合法、合理解决,明朝对外贸易管理法制可以为其助一臂之力。此著作的结构较为合理,思路也很清晰,史料运用恰当,论证也比较充分,史论能有机结合在一起,是一篇论述我国明朝对外贸易管理法制的力作,也是一篇优秀的法律史博士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后,答辩委员会给予的成绩就是“优秀”。这一成绩名副其实。学无止境,学术研究更是如此。希望作者再接再厉,不骄不躁,在学术天地里不懈耕耘,不断创新,为中国法律史学科建设添砖加瓦。王立民2016年6月于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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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波,浙江省杭州市人,1980年1月生。2002年获浙江大学法学学士,2005年获华东师范大学法学硕士,2015年获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经济法。曾参与多项省厅级课题研究,并主持浙江省教育厅课题《专家意见在食品安全法制中的影响因素研究》、浙江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管理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课题《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中监管主体及其权责的法律制度设计》等多项科研项目,在《法学杂志》、《教育发展研究》、《高教探索》等学术期刊发表10余篇学术论文,编写《经济法》、《外贸报检》教材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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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第一节 研究背景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一 相关立法背景研究
二 明朝海上朝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
三 明朝“海禁”法令研究
四 明中后期海外贸易管理法制改革分析
五 明朝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执法机构研究
六 明朝海外贸易管理法律体系研究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思路一 研究对象的界定
二 研究内容
三 研究方法
第一章 明朝海上外贸管理的立法背景第一节 明朝政府的外交环境一 守备为上,不征诸夷
二 笼络四夷,怀柔远人
三 抵御外敌,加强海防
第二节 明朝的经济与社会一 农业商品化
二 手工业民营化
三 商业规模化
第三节 明朝的海上对外贸易思潮一 明前期朝贡思想主导下的异议
二 明中期开海与海禁之间的争论
三 明后期积极应对的开放贸易思潮
第二章 明朝海上外贸管理的法律渊源第一节 明朝海上外贸管理的立法主体一 中央立法主体
二 地方立法主体
第二节 明朝海上外贸管理的中央立法一 综合性法典
二 单行法规
第三节 明朝海上外贸管理的地方立法一 立法题奏
二 文告与禁约
三 外贸协定
第三章 明前期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确立(洪武—宣德)第一节 明朝海禁法令初现一 洪武海禁法令
二 永乐海禁法令
三 洪熙至宣德的海禁法令
第二节 明前期的朝贡贸易法律制度一 朝贡贸易合法地位的确立
二 明前期朝贡贸易法律制度的内容
三 明前期朝贡贸易法律制度的实施
第三节 明前期海上外贸管理执法机构的设置一 中央执法机构
二 地方执法机构
三 明前期的市舶宦官
四 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章 明中叶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调整(正统—嘉靖)第一节 海禁法令的高度加强一 立法背景:走私贸易与“嘉靖倭乱”
二 法律内容
三 海禁法令加强后的实施效果
第二节 明中期海外朝贡贸易的“弘治新例”一 立法背景:朝贡贸易的衰退
二 “弘治新例”的法律内容
三 “弘治新例”的实施效果
第三节 地方立法的适度调适一 广东税制改革
二 广州—澳门二元体制
第四节 明中期海上外贸管理执法机构的变化一 中央执法机构
二 地方执法机构
三 明中期的市舶宦官
四 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章 明后期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转型(隆庆—崇祯)第一节 隆庆海澄月港的开海法令一 立法背景:海禁法令的地区性差异
二 “隆庆开海”的法律内容
三 “隆庆开海”的实施效果
第二节 广东海外贸易法制的革新一 立法背景:广州交易会的举办
二 “广东改制”的法律内容
三 “广东改制”的实施效果
第三节 澳门海外贸易法制的最终确立一 立法背景:西人东来与澳门争议
二 “澳门体制”的法律内容
三 “澳门体制”的实施效果
第四节 明后期海上外贸管理执法机构的调适一 地方执法机构
二 中央税使
三 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章 制度的局限与变迁第一节 前朝旧事中海上对外贸易的发展机遇一 唐时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确立
二 宋时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完善
三 元时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发展
第二节 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转变一 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特点
二 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作用
三 明中后期海上外贸管理法制调适的局限性
第三节 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对后世的影响一 清朝海上外贸管理立法不断细化
二 清前期海上朝贡贸易法律地位的变化
三 清前期海禁法令的死灰复燃
四 澳门体制的延续
五 清朝海关的设置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