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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的比较研究:英美视野与中国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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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全书主旨
一 清算和重整的区别
二 国际协调的努力和本书的研究目的
(一)国际协调的努力
(二)重整程序的典型进路和常见模式
(三)本书的目标
第二节 结构与方法
一 本书结构
二 研究方法
第二章 公司破产重整法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英美两国公司破产重整法的主要特征和目标
一 英国破产拯救体系
二 美国《破产法》第11章
三 制度差异
四 不同的倾向性
第二节 “继续经营的价值”之谜
一 企业财务困境(financial distress)和经济困境(economic distress)的不同
二 只有经济上有生存能力的公司才值得拯救,才是“继续经营的价值剩余”的真正源泉
第三节 关于破产重整法目的的诸多理论及其分歧
一 债权人协商理论
二 破产重整意义的价值解说
三 英国学者的处理方法
四 破产选择和真实同意理论
(一)破产选择理论
(二)真实同意理论
五 公司利益相关人(stakeholder)模式和破产重整的团队产品(team production)理论
(一)破产重整的公司利益相关人模式
(二)破产重整的团队产品理论
六 沃伦(Warren)教授关于破产重整程序的研究及其探索“重整真相”的努力
第四节 破产法的风险分摊(risk-sharing)功能(或者叫再分配效果)是破产法的应有目标之一吗?
第三章 英国的公司拯救程序
第一节 英国的破产管理程序
一 破产管理程序流程⑤
二 破产管理程序的法律特征
(一)概述
(二)启动新破产管理程序的多种渠道
(三)废除了管理接收制度(administrative receivership)
(四)废除(皇家)税收优先权以及为无担保债权人建立的受偿保护金制度
(五)破产管理程序的目的与层级式的法定目标:业务拯救优先
(六)程序期限和延缓偿债期
(七)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责任
(八)债权人投票以及程序的终结方式
三 实践中越来越多地把破产管理程序当作破产清算程序的替代品使用
第二节 英国的公司自愿安排程序
一 CVA 1986模式
二 CVA的2003模式以及2000年《破产法》所带来的变化
(一)自动给予28天的法定延缓偿债期
(二)法定延偿期只适用于那些适格的小型公司
(三)公司高管层的有限权力和破产从业人员越来越重的监督角色
(四)受自愿安排约束和不受其约束的各方
(五)浮动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也将受到法定延偿期的束缚
三 CVA与1985年《公司法》第425条规定的和解/偿债协议安排之异同
四 CVA程序偏低的利用率及其原因
(一)破产专业人员在CVA程序中的作用
(二)如何判断一个CVA程序是否成功以及政府在其中的角色
第四章 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重整程序
第一节 第11章程序的特征
一 债务人在位
二 托管人、调查员和各类委员会
三 重整计划
(一)重整计划的性质
(二)债权、股权的分组投票问题
(三)重整计划的投票、修改和批准
(四)关于“强裁规则”的问题:财产估值、最佳利益标准、公平合理要求、绝对优先原则和新价值例外
(五)重整期间的继续经营问题
第二节 困扰第11章程序的各种问题以及2005年BAPCPA通过前的种种改革建议
一 关于“高管层不良动机”的假设以及破产重整的直接和间接成本问题
二 对第11章重整程序的改革建议
三 支持法庭监督的重整程序的一些证据
(一)布拉德利和罗森茨维格教授在方法论上的一些错误
(二)第11章重整程序的直接成本
(三)法庭干预重整的必要性
第三节 2005年颁布的《防止滥用破产及消费者保护法案》与专门适用于小型公司的重整程序
第五章 英国、美国破产重整制度比较
第一节 债务人在位vs.管理人在位
一 分散持股公司中高管层行为的双重可能性
(一)股东的影响力递减:主角退居幕后
(二)债权人的影响力递增:曾经被忽略的一方走到了台前
二 集中持股的公司
三 管理行为如何影响重整结果
(一)重整期间的长短
(二)是否敢于承担必要的风险是能够影响债权人最终受偿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三)重整还是单纯的财产变卖
(四)尽早启动重整
第二节 重整期间的继续融资
一 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中的继续融资机制
二 英国破产管理程序中继续融资的可能性
第三节 私下重整和预装式重整的崛起
一 私下重整如何可行?
二 预装式的重整
三 英国预装式的破产管理程序
四 美国公司破产的“私下解决”现象
五 英国的“伦敦方式”(the London Approach)
第六章 中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实行情况、问题及改进建议
第一节 新《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案件的数量、真实情况及其原因
第二节 重整案件的真实面目
一 重整的主要适用者、受益者和受损者
二 普通债权人权益与股东权益之间的博弈
(一)股东权益为什么成为众矢之的
(二)中国破产法真的缺少“绝对优先原则”吗?
(三)重整价值再分配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方法
(四)强裁制度的改进空间
第三节 《破产法》条文之外的原因对重整制度的重大影响
一 会计制度的原因导致“出局”债权人无法分享重整成功的收益
二 中国股票市场的特殊机制问题及其对重整程序的影响
(一)上市通道进一步打开后,壳资源的受追捧度将大大降低
(二)只有在退市机制不健全的时候,以重整替代退市才会成为常态
(三)借壳上市与IPO的审查标准一致,会进一步降温借壳上市
(四)定价机制的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三 地方政府的参与
四 破产重整中的“管理人中心主义”真的可行吗?
(一)管理人中心主义主要是指在破产清算而非重整程序中
(二)尚未完全解决的管理人报酬问题
(三)对管理人的认证、监管与选任
第四节 新投资人(重组方)
一 新投资人在重整过程中的法律权利问题
二 新投资人的出资问题
第五节 《破产法》与其他法律在衔接方面的各种问题
第六节 重整程序中的其他问题
一 《破产法》第85条规定股东进行表决的条件为“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该如何理解?
二 对《破产法》第87条该如何理解
三 出资人组决议通过的标准: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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