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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是一个政权存在的基石。“任何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 列宁:《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83页。财政还是一个国家强弱乃至兴亡的催化剂,是其扩大管辖权,向社会各个角落渗透意志的得力工具。有时,财政问题甚至是引发改革的根本原因,并决定着改革的路径。因此,从财政角度着眼,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深层逻辑。现代国家的形成与国家财政的变化相伴而生。J.A.Schumpeter,“The Crisis of Tax State”,International Economic Papers,Vol.IV,1954,pp.5—38.此外,J.A.熊彼特还强调指出:“在那些新兴国家中,财政问题不仅占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且还获得了新的重要意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至少就我们已经考察过的欧洲大陆的经济文献而言,财政问题是中心论题,其余论题大都围绕这一中心论题。”参见[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朱泱、孙鸿敞、李宏、陈锡龄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02页。 1066年至19世纪后期,英国基本上完成了从封建社会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型。推动转型的原因错综复杂,难以条分缕析,但是,毫无疑问,财政变革是促使转型发生的主导原因之一。英国政治和财政体制转型的完成,大约应该以1688年的“光荣革命”和之后通过的一系列议会法案为标志。“1688年政变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高于王权的原则,并对议会和王权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1694年的“《三年法案》是对《权利法案》的重要补充,它使国王不可长期不要议会,使议会能够成为一个常设性立法机构;其中每届议会不得超过3年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国王和权臣在议会中培植自己的势力。这样一来,英国历史上常见的‘无议会时期’、‘长期议会’和‘短期议会’等现象一去不复返了”。“1701年通过的《王位继承法》规定,今后国王和高级官吏都必须由英国人担任。继承王位必须要得到议会的同意。”参见沈汉、刘新成《英国议会政治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02页;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页。按照英国财政体制的发展与演进过程,可以把这一时期的英国财政史大致上划分为“王室财政”体制(1066—1642年)、动荡中的革新—革命时期的财政体制(1642—1660年)、从“王室财政”体制向议会财政体制的过渡(1660—1688年)、议会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发展(1688年—19世纪后期)四个阶段。在1642年以前,国王及其王室是财政管理的当然中心所在。财政收入也最主要地来自王室领地和国王凭借个人特权课征的各种所谓的“赋税”,即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国王的个人收入和特权收入。议会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只占一小部分,主要用于战争军费等额外支出。因此,这时盛行的是国王应该“依靠自己生活”的财政理念以及与之有关的财政实践。这时,人们关于“税收”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税收课征的合法性上,即税收的课征是否合乎宪法和古老的法律;关于税收的“经济”争论,则主要集中在贫困者的税负问题上。议会和王权之间也曾就课税权问题展开过斗争,有时甚至是激烈的斗争,然而,在财政收入都主要来源于国王的个人收入及特权收入,而且议会对国王及其政府的财政支出还没有多少控制权的岁月里,英国的财政体制在性质上属于“王室财政”体制当无疑义。1642年8月内战爆发到1660年王权复辟的18年,是英国财政史上一个极为特殊的时期。一方面,因为国家主权反复易手,王权失而复得,多种政治实验都因违背了历史传统,或因超越了现实的可能性,而宣告失败,包括财政体制在内的一切,似乎都只具有脆弱的稳定性或极端的不稳定性。但是,另一方面,动荡中的财政革新对后来的影响却清晰可辨。这一时期,财政收入在构成上,因消费税和固定税额税 英文为apportioned tax,即摊派税。这种税收最大的特点是税额固定,并按照比例在各地分摊固定的税额。因此,笔者在本书中没有从“摊派税”这种一般译法,而是统一翻译为“固定税额税”。等新议会税种的开课,以及关税性质的转变,而发生了巨大变化。虽然议会规范政府财政支出的努力仍然未能以议会法案的形式得以确立,但是单单是财政收入构成来源上的巨大变化及其对复辟时期财政的影响既已表明,革命时期动荡中的财政革新,为后来从“王室财政”体制向议会财政体制的过渡奠定了基础。1660—1688年的复辟时期,是英国从“王室财政”体制向议会财政体制过渡的时期。一方面,旧有的财政体制和财政机构逐步萎缩、退化,新生的财政体制和财政机构逐渐孕育、成长。在萎缩、退化和孕育、成长中,新旧体制进行着交替和过渡。复辟时期英国财政体制的过渡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体现在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上。在1642年以前的“王室财政”体制下,处于国王严格控制下的国王领地收入和特权收入,约占财政收入的3/4,议会税收收入则仅占其中的1/4左右,而且议会税收收入中的关税,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国王的特权税。内战爆发后,关税的课征权和税率的制定与调整权,转到了议会手中,这为复辟时期财政收入构成的变化奠定了基础。王权复辟后,议会税收收入约占财政收入的90%,这与“光荣革命”后议会税收收入所占财政收入的比例非常接近。因而,单从收入比例构成角度着眼,而不考虑议会是否对财政收入有实际的管理和操控权的话,复辟时期,关税和消费税虽然在性质上毫无疑问已属于议会税收,但是,议会批准国王可终身课征的事实,却让议会失去了实际的操控权,因而,它们在相当程度上成了国王正常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正因如此,随着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繁荣,在关税和消费税收入巨额增长之后,国王财政状况迅速好转,查理二世时期,财政已多有盈余。这样一来,议会不但很难对国王及其政府的财政支出加以控制,甚至在财政收入方面,亦因未能建立起短绌财政权规制,而难以对它们的财政收入进行切实的操控。复辟时期的财政体制已与“王室财政”体制有了本质的不同。但是,如果从财政支出比例构成角度分析的话,这种变化却又不太明显。因为复辟时期和1642年之前一样,议会在财政支出上基本无控制权可言,而且议会税收中具有“常税”性质的关税、消费税和炉灶税收入,基本上用于国王的日常支出。上述两点,也正是复辟时期财政体制与1688年以后建立起来的议会财政体制的根本不同之处。因为“光荣革命”后,议会逐渐建立并最终完善了对财政支出的控制权,而且议会也不再同意国王可终身课征具有“常税”性质的关税等税收。因此,可以认为,复辟时期与之前和之后两时段相比,在财政收入及财政支出上的不同与相同之处,恰恰是其在财政收入和支出上过渡性特征的典型反映。其次,体现在议会、国王与中央财政管理机构的关系上。英国的国王虽然一直到“光荣革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始终拥有行政决策权、大臣任免权等重大行政权力,但是,这并没有阻止中央财政管理机构与议会、国王关系之根本性转变的发生。在“王室财政”体制下,中央财政管理机构管理的主要是“国王的收入”,财政部门的兴衰沉浮最主要地取决于国王的个人意志,而且各中央财政管理机构之间职权不明、权力叠合的现象也极其严重,缺乏制度性规则。而“光荣革命”之后,作为中央财政管理中枢的国库,管理的财政收入绝大部分是议会税收收入,这决定了处于财政管理中心的国库必将转而向议会负责,并接受议会的监督和审查。与此同时,在议会的支持下,随着财政署的逐渐退出国家财政管理,国库下属机构的健全和分部门管理的制度化,最终孕生了现代中央财政管理机构—财政部。在上述中央财政机构与议会、国王关系的转变中,复辟时期起到了承上启下的过渡性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复辟时期,国库获得了新的权威,财政管理职能日渐增强。国库权威的提高和管理权的加强,是其最终能够摆脱国王对它控制的前提。二是国库开始向下院解释国王的财政需求,在接受下院审计和监督的同时,也试图影响下院的税收政策,新型的议会与中央财政管理机构的关系即发轫于此。最后,体现在财政借款上。“王室财政”体制下的财政借款,本质上是国王借款,属“私债”范畴。而且这时的财政借款,又因为没有议会税收和议会权威作为担保,举借困难,多是强行借款。而“光荣革命”以后,所有财政借款都以议会税收为担保,并且随着长期借款规模的增加和程序的规范,国债制度最终得以确立。因此,“光荣革命”后的财政借款属“公债”范畴,而很少再具有私人借款的性质。另外,议会还通过国债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其对财政的控制权。“王室财政”体制下和“光荣革命”后在财政借款上的不同之处既明,现反观复辟时期的财政借款,不难发现其与之前和之后两个时期的相同与不同之处。与“王室财政”体制下的财政借款相比,复辟时期,用作财政借款担保的税收多是议会批拨给国王可终身课征的税收,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还带有“私债”的性质,这是与“王室财政”体制下国王借款的相同之处。但是,另一方面,复辟时期的财政借款总体上是以议会税收为担保的,因而与国王借款又有着本质的不同。与“光荣革命”后的财政借款相比,在借款以税收为担保这一点上,复辟时期与革命后是相同的。然而,复辟时期以议会税收为担保的借款多为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数量有限,而且此时议会还未建立起对财政借款的监督与审查程序,因而,复辟时期的财政借款仅初具“国债”借款的性质,国债作为一项制度还没有确立,这是复辟时期与“光荣革命”后在财政借款上的不同之处。以上三个方面表明,复辟时期的财政体制,既与“王室财政”体制有着显著的区别,也与现代议会财政体制有着较大的不同,简单地将它划归“王室财政”体制或议会财政体制都不妥当。实际上,复辟时期恰恰是财政体制从“王室财政”体制向议会财政体制的过渡阶段。1688年“光荣革命”后,议会通过财政权规制,逐渐建立并完善了议会财政体制。议会财政体制是一种与“王室财政”体制完全不同的财政体制。在议会财政体制下,财政收入几乎都来自议会批准的税收收入和作为财政收入特殊形式的国债收入。也就是说,国王领地收入和其他收入仅占财政收入很小的一部分,而且所占份额日趋减少。相反,议会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份额占绝对优势,而且所占份额日趋增加,“一切靠抽税”。另外,财政支出也主要不再服务于国王及其王室的私利,而是服务于议会所认定的国家利益,H.Roseveare,The Treasury:The Evolution of a British Institution,London: Allen Lane the Penguin Press,1969,p.68.议会还通过财政预算制度、财政审查制度和专款专用制度,逐渐确立了对财政支出的控制权。因此,在“光荣革命”以后,“王室财政”不复存在,“领地国家”被“税收国家”所取代,M.J.Braddick,The Nerves of the State:Taxation and the Financing of the English State,1558—1714,Manchester and New York: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6,p.12.议会逐渐完善并最终建立起了对国家财政的全面控制,议会财政体制得以确立。本书并没有完全以上述英国财政体制性质的发展与演进历程为脉络展开论述,而是分专题,以“坚守与改革”为逻辑主线,对英国财政史上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第一章为英国财政史研究述评。之所以对学术界,特别是西方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加以综述分析,是因为这不但能为我们的相关研究提供材料选择、观点和方法论上的指导,而且也有利于新学术思路的开拓和新研究突破点的寻找。第二章主要从财政收入构成的角度,对英国从“王室财政”体制向议会财政体制的演进历程进行了分析。本章认为,财政收入构成的变化奠定了英国从“王室财政”体制向议会财政体制转变的基础。“王室财政”体制下的财政收入构成主体是国王的个人收入和特权收入,而议会财政体制下的财政收入构成主体则是议会的税收收入。构成主体的转换以内战爆发为契机,集中发生于复辟时期。第三章专题研究中世纪和现代早期英国中央财政管理机构的沿革。中世纪时,国库、财政署和私室是英国最主要的中央财政管理机构,三个机构的命运沉浮不定,这主要是因为,只有国王及其王室才是财政管理的真正中心所在。都铎王朝时期,国王们为加强对财政的个人控制,建立了私室财政体制。斯图亚特王朝建立初期,在中央财政管理上一仍旧贯,但是,1612年的财政管理革新实践,却奠定了后来国库复兴的基础。本是中世纪封建财政管理机构之一的国库,经斯图亚特王朝早期和复辟时期的改造,逐渐孕育并且在“光荣革命”后最终形成了现代国家财政管理的中心机构—财政部。第四章的研究对象是关税性质的演变。本章认为,经过长期的发展变化,关税从国王的一种特权税,逐渐演变为处于议会严格控制下的议会间接税。中世纪和1642年以前的现代初期,关税主要是国王的一种特权税。随着议会和王权斗争的高涨,以及议会的暂时性胜利,关税在1642—1660年间一度转变为处于议会直接控制下的间接税。复辟时期,关税的课征权继续掌控在议会手中,但是,因为缺少关税的日常操控权,议会的关税权残缺不全。“光荣革命”以后,随着议会在与王权争夺国家主权的斗争中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关税最终彻底演变为由议会严格控制的间接税。第五章以1642年之前的财政借款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财政借款有关情况的历史考察,认为,1642年以前的财政借款多与国王特权有关,其中,这期间的强行借款和国王利用包税权向包税商人的借款,典型地体现了以国王和王室为中心的“王室财政”体制的特征,也正因如此,这一时期的财政借款实际上应该称为“国王借款”,总体上属于私债的范畴。第六章对国债的源起、发展及历史作用进行了考察。关于国债的源起,学术界争论较大。本章从比较的视角入手,对有关情况予以考察后认为,复辟时期的财政借款已经具有了担保国债的性质,但是,这时国债还没有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光荣革命”以后,议会就借款利息的信用担保、借款用途等事宜做出调查,并开始以特定的程序借款,这标志着国债开始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国债的产生意义重大,它奠定了英国强大的基础,推动了英格兰银行的建立,强化了议会对财政的控制。第七章为财政解决、议会财政体制与宪政。从财政解决所建立的财政权规制的作用和结果看,其宪政性质和意义相当明确。通过关税财政权规制和短绌财政权规制,原来君主政体的财政基础几乎消失殆尽,王权及其政府形成了对议会的根本性财政依赖,议会财政体制逐渐建立并最终得以完善。同时,议会利用财政权规制产生的财政依赖,在渐趋经常化、制度化召开的议会会议上,通过自己的财政权力影响行政政策,逐渐控制了中央行政权力机构,实现了权力向议会的重大转移,把王权及其政府拉入了其划定的宪政轨道,使英国政治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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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民 男,1973年生,山东肥城人,历史学博士。现为潍坊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副教授,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在站博士后。曾在《世界历史)、《史学理论研究》、《文史哲》、《史学月刊》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0余篇,著有《发展与依附——世界经济史及相关问题论析》等书,译有《贵族的危机:1558-1641年》。先后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多项,并多次获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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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英国财政史研究述评第一节 “二战”前的英国财政史研究
第二节 “二战”后的英国财政史研究
第三节 英国财政史研究现状分析
第二章 财政体制性质的演变——财政收入构成角度的分析第一节 中世纪和现代初期的“王室财政”体制
第二节 革命时期的财政体制
第三节 复辟时期的过渡性财政体制
第四节 “光荣革命”后至18世纪早期的财政体制
第三章 中央财政管理机构的沿革第一节 中世纪英国中央财政管理机构的兴衰
第二节 “私室财政”体制与都铎王朝财政机构改革
第三节 斯图亚特王朝早期国库的发展
第四节 革命时期的财政管理机构
第五节 复辟时期的过渡性财政管理机构
第六节 “光荣革命”后国库的成长
第四章 关税性质的演变第一节 作为国王“特权税”的关税
第二节 议会关税权的暂时性强化
第三节 缺乏日常操控权的议会关税
第四节 议会关税权的全面加强
第五章 财政借款(—1642年)第一节 无息强行借款
第二节 海外有息借款
第三节 国内有息借款
第六章 国债的源起、发展及历史作用第一节 财政借款的变化与国债的形成
第二节 国债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第三节 国债及国债制度的历史作用
第七章 财政解决、议会财政体制与宪政第一节 财政解决与议会财政收入权强化的宪政意义
第二节 财政解决与议会财政支出权确立的宪政意义
第三节 财政解决后的议会与中央财政管理机构的关系
结语:坚守与改革——英国财政发展与历史演进的逻辑主线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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