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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是我国中央集权专制制度建立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在“大一统”的封建帝国内,民事立法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愈加健全和完善,为秦汉帝国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和保障,并对后世立法也产生深远的影响。本书以出土简牍为中心并结合传统文献,从民法权利的主客体关系 、民法与秦汉社会、民事经济刑、民事诉讼制度及秦汉民法的历史演进等方面,对秦汉民法进行整体的梳理,认为在自然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同构下,身份等级的户籍制度界限分明,制约着秦汉的家庭形态,社会结构上良贱对立,户等流转的空间有限;家庭伦理犯罪刑罚苛繁,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维护父权和夫权,贯穿着封建宗法制度的原则和精神;民事经济刑由秦重“居”到汉重“罚金”的演变,深刻折射出秦汉社会经济、思想、政治之变迁;秦汉民事诉讼,对司法权限、民事诉讼人的法定资格、诉讼程序都有严格的限定,并体现出恤刑、时效、名实相符、经义决狱、疑罪从轻等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制度相当完善;从社会结构巨变和秦汉法家路线抉择的路径来看,秦汉民法形式多样,诸法合体,既有法家精英的法治理念对社会阶层的固化,又显现国家治理的“礼法兼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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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波,男,1972年出生,江苏徐州人,历史学博士,现任广东嘉应学院政法学院历史系专任教师。先后于南京师范大学、徐州师范大学及华南师范大学历史系学习,主要研究方向为秦汉魏晋南北朝史,曾在《史学月刊》、《中国社会科学报》、《华南师范大学学报》、《黄河科技大学学报》、《忻州师范学院学报》、《语文报》等刊物发表论文1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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