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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婚姻家庭法:从传统到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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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导论 现代社会与法律现代化
第一节 现代性或现代化之界定
一 现代性或“现代化”概念厘定
二 关于“现代化”的源起与阶段性
三 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与表征
四 现代化的模式与多元性
五 人的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
六 中国现代化的共识与争议:“西化”与“现代化”之论争
第二节 改革法律传统与法律现代化
一 法律现代化的界定
二 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概念
三 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模式和路径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改革与现代化:本书简述
一 婚姻家庭法现代化的界定
二 本书的价值和意义
三 既往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四 本书研究的对象与内容
五 本书的主要研究思路与方法
六 本书的主要创新之处
第一编 婚姻家庭法传统与现代化的界定与分野
第一章 传统婚姻家庭法分类研究
第一节 传统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观与制度
一 男尊女卑
二 大家庭生活与家长专制
三 基于传宗接代目的实行包办婚姻及早婚
四 实行一夫一妻多妾
五 亲属制度:以宗亲宗族为本及丧服制
六 家庭关系由家长与家属构成:尊卑有别和长幼有序
七 家产:同居共财
八 孝
第二节 传统婚姻家庭法价值与制度之批判
一 强制维护大家族与家长专制
二 男尊女卑和夫为妻纲
三 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
四 否认子孙独立的财产权利
第三节 传统婚姻家庭法价值与制度之延续
一 婚姻制度
二 家庭制度
三 亲属制度: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亲属关系
四 人伦秩序:合理限度内的“孝”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现代化演变之规律
第一节 工商业社会中婚姻家庭的变迁
一 婚姻家庭观念更新
二 家庭结构趋于简单和规模变小
三 家庭类型多样化且核心家庭占据绝对多数
四 家庭关系由专制等级秩序转向平等
五 婚姻家庭的功能减少和弱化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现代化的主要表征
一 婚姻:从包办强迫到自主自由
二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价值取向:由从属到平等
三 家庭成员地位变化:各成员权利增多和儿童开始“唱主角”
四 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五 婚姻家庭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相分离
六 亲属关系越来越简单
七 婚姻家庭法形式多样和结构复杂
八 养老模式:家庭赡养和社会养老并举
九 家庭法公法化
十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制定新法或修法越来越频繁
第三节 推动婚姻家庭法律改革的要素
一 社会经济深刻变化:经济模式和结构更新
二 国家政权结构变化和政治动向
三 文化革新与结构变化
四 妇女运动对传统婚姻家庭法的批判与对改革的促进
五 科技革命对人类认识的提升及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六 人们思想观念的变更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民族性和国际化
一 婚姻家庭法的民族性
二 国际化及全球化对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冲击与影响
第二编 婚姻家庭法改革法案评析
第三章 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有关婚姻家庭立法
第一节 制定经过和立法背景
一 制定经过
二 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三 外来文化影响
第二节 主要立法改革
一 立法体例改革:民刑分立
二 民事部分的规范
第三节 立法改革评点
一 民事改革措施与欧洲大陆诸国相仿
二 改革婚姻家庭法传统的立法措施少
三 对后世的影响
第四章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中的亲属法
第一节 起草经过和社会背景
一 起草经过
二 立法的社会背景
三 收回领事裁判权是修律变法的直接动因
四 修法宗旨
第二节 主要争议问题
一 家属主义与个人主义之争
二 是否禁止同姓为婚
第三节 主要立法变革
一 对宗法与家制有所区别
二 家长权既获承认又有所削弱
三 家产
四 采用亲等制
五 婚姻半自主
六 实行法律婚
七 婚姻效力:夫妻半平等
八 创设夫妻财产制
第四节 立法改革评点
一 大改革:中国婚姻家庭法现代化的开端
二 改革偏“从洋”而似有些脱离中国国情
三 改革不彻底性:保留封建性
四 对后世的影响
第五章 1926年《民国民律草案》中的亲属法
第一节 制定经过和立法背景
一 起草经过
二 立法背景:西方民法学及民法法典化运动的影响
第二节 主要争议问题
一 家制存废之争
二 婚姻制度存废之争
第三节 主要立法改革
一 实行婚姻自由
二 基本确立了一夫一妻制
三 赋予妻若干权利和对夫权实施一定限制
四 改进夫妻财产制
五 采用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第四节 立法改革评点
一 改革的价值取向
二 对立法改革的存疑
三 对后世的影响
第六章 1930年《民法亲属编》
第一节 制定经过和立法背景
一 制定经过
二 中国社会经济情况
三 妇女要求男女平等及家庭民主
四 外来法律文化影响及婚姻家庭立法的国际新趋势
五 立法原则
第二节 主要争议问题
一 亲属分类
二 亲属范围及计算方法
三 关于夫妻及子女的姓氏
四 成婚年龄
五 亲属通婚之限制
六 夫妻财产制
七 妾之问题
八 是否应规定家制和家制之本位
第三节 主要立法改革
一 确立男女平等原则
二 改革亲属关系的分类与计算
三 改革家制
四 实行婚姻自主
五 废除妾制
六 改革夫妻人身关系
七 夫妻财产制
八 改革父母与子女关系
九 鼓励亲属独立和互助
第四节 立法改革评点
一 婚姻自由权获得一定保护
二 家庭关系开始由从属转向平等
三 诸多条款规定与中国社会实际明显脱节
四 形式上模仿德国、瑞士的民法立法例
五 对后世的影响
第七章 1950年《婚姻法》
第一节 制定经过和立法背景
一 制定经过
二 “六法全书”和旧法统被全面废除
三 立法思想深受马列经典作家学说思想影响
四 全面继受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模式
五 继承革命根据地婚姻立法经验
六 妇女解放运动的推动
第二节 主要争议问题
一 离婚自由之争:离婚是否应附加条件
二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是否应该平等
三 对妇女特殊照顾的多与少之争
第三节 主要立法改革
一 坚持男女权利平等
二 实行婚姻自由
三 实行婚姻登记制
四 改革夫妻财产关系
五 对妇女实行特殊照顾
六 所有子女地位平等
七 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
第四节 立法改革评点
一 历史功绩
二 立法不足
三 法案实施及离婚标准问题争议:正当理由论与感情破裂论的论战
四 对后世的影响
第八章 1980年《婚姻法》
第一节 制定经过和立法背景
一 制定经过
二 立法背景
第二节 主要争议问题
一 主要立法任务之争:反封建思想或者反资产阶级思想?
二 法定结婚年龄之争
三 法定离婚理由之争:是否以感情破裂为原则
第三节 主要立法变革
一 增补计划生育为基本原则和婚姻义务
二 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 保护人身自由和婚姻自由
四 提高法定婚龄,扩大禁婚亲范围
五 法定婚后所得归夫妻共有,增设夫妻约定财产制
六 修改离婚程序,将调解设定为裁判离婚的前置程序
七 确立夫妻感情破裂为裁判离婚的原则
八 部分修改离婚法律后果配置
九 增设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丈夫成为妻家的家庭成员
十 增设制裁违法行为和强制执行
十一 允许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某些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四节 立法改革评析
一 对该法案的肯定评价
二 对该法案的主要争议
三 法案之不足
四 法案改革效果及影响
第九章 1991年《收养法》及1998年《收养法修正案》
第一节 1991年《收养法》立法背景
一 收养需要法律详尽规范
二 社会生活中收养数量较多
三 计划生育政策
第二节 1991年《收养法》
一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二 收养关系当事人的资格
三 成立收养的程序
四 涉外收养
五 收养的效力
六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三节 《收养法》评析
一 《收养法》总评
二 立法不足与问题
第四节 1998年《收养法修正案》及评价
一 修订背景与主要考虑
二 主要修订内容
三 对《收养法修正案》的评价
四 完善建议
第十章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第一节 修订经过和修法背景
一 修法经过
二 修订的原因与理由
第二节 主要争议问题
一 关于法案名称与立法模式
二 是否增设亲属关系通则
三 是否应禁止家庭暴力
四 事实婚姻问题之争:结婚形式与婚姻登记主义
五 增设婚姻无效制或婚姻撤销制之争
六 是否存在配偶权之争
七 是否设立夫妻忠实的法定义务之争
八 是否应当规定夫妻互负同居义务
九 改造夫妻财产制之争
十 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争:感情破裂或者婚姻关系破裂
十一 离婚自由度之争
十二 是否应当删除特别保护军婚条款
十三 是否应当设立离婚扶养费制度
十四 是否引入离婚损害赔偿之争
十五 亲权与监护之争
十六 探望权或交往权之争
第三节 主要立法改革
一 禁止家庭暴力
二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并禁止婚外同居
三 增设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制
四 完善夫妻财产制
五 法定离婚事由具体化,离婚更自由
六 放松对军人配偶离婚权的限制
七 增加限制丈夫请求离婚的法定事由
八 引入离婚时经济补偿请求权
九 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十 扩大生活困难帮助范围
十一 增设探望权
十二 增设社会救助与法律责任
第四节 立法改革评点
一 立法改革功绩:禁止家庭暴力以保障人权
二 立法改革功绩:男女平等由追求形式平等转向寻求结果平等
三 立法改革功绩:多项制度得到完善
四 立法改革不足:未增设亲属关系通则
五 立法改革不足:亲子法欠缺未获得修正
六 立法改革不足:尚未实现性别平等
七 立法改革不足:夫妻财产制不完整
第三编 婚姻家庭法改革的未来之路
第十一章 家庭法与家庭政策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功能
一 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
二 婚姻家庭法的功能
三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第二节 性权利与家庭生活权
一 性权利
二 家庭生活权
三 非婚同居是否应该合法化
四 同性结合是否合法化的论争
第三节 家庭法与性别平等
一 法律上的男女平等之解释
二 关于平等的界定与演进
三 我们更需要男女平等:实质平等
四 怎样才能达成男女实质平等
五 婚姻家庭法性别平等展望
第四节 家庭扶养与社会保障
一 个人自立与家庭保障
二 家庭扶养与社会扶养
第十二章 立法防治家庭暴力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界定
一 家庭暴力的界定:区分边界与伤害级别
二 家庭暴力的类型
三 家庭暴力的界定:主体资格
四 家庭暴力的界定:空间范围
第二节 公权力干预家庭生活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一 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正当性
二 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界限与规范
第三节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性质
一 立法防治家庭暴力:一种突破传统部门法划分理论的法律创新
二 防治家庭暴力法属于什么性质之法
三 使用“家庭暴力”概念及专门法是否将导致法律评价之不公允
第四节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模式
一 防治家庭暴力系列专门法:英美法传统国家或地区的普遍经验
二 防治家庭暴力综合法案:大陆法传统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三 联合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实践
四 我国法律实践:分散立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
五 笔者观点: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五节 立法防治家庭暴力的制度建构
一 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及时保护受害人
二 立法规范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程序
三 推广各种宣传教育增进民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
四 建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和家暴事件数据库
五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六 设立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所
七 总结家庭暴力案件教训,完善相关制度
八 应加强干预家庭暴力的研究
第十三章 儿童、父母和国家:权利和责任
第一节 儿童、父母和国家之关系
一 儿童是权利主体
二 儿童、父母和家庭的关系
三 儿童与国家的关系
四 家庭与国家的关系
第二节 发展中的儿童权利与儿童法
一 儿童权利的觉醒:立法重点从父母权利到子女权利
二 亲权与公权
三 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
四 人工生殖技术与技术辅助所生子女
第三节 完善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对策
一 增设亲子身份确认制度
二 设立亲权:完善父母照护权和监护权
三 完善探望权
四 增设抚养费给付垫付制
五 制定儿童福利法
第十四章 婚姻自由将走向何处
第一节 婚姻与自由的关系
一 婚姻是什么
二 婚姻自由的价值之规律性
三 婚姻自由是否存在“边界”
第二节 结婚自由将走向何处
一 作为人权的结婚权
二 结婚自由权:是否结婚之选择权
三 结婚自由权:与谁结婚之决定权
四 结婚权与隐私权
五 法定结婚程序之完善
第三节 离婚自由将走向何处
一 离婚请求权与离婚自由度:离婚事由立法主义之争
二 域外法定离婚理由立法的考察
三 不同意离婚是一项权利
四 完善现行离婚理由立法:增设离婚抗辩或阻却离婚条款
五 完善登记离婚制度
六 完善诉讼内的协议离婚
七 完善和解制度
第四节 完善对离婚时的救济制度
一 增设离婚扶养费请求权
二 健全离婚损害赔偿
三 删除经济帮助制度
第十五章 完善夫妻财产制与家事劳动立法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的定位与功能
一 婚姻财产的家庭角色与功能
二 婚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第二节 完善夫妻财产制的对策
一 增设夫妻财产制的通则
二 增设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与义务
三 增设财产垫付制
四 增设宣告分别财产制
五 增设调整家庭住所的特别条款
第三节 规范家庭生活费负担和家务劳动
一 增设家庭生活费用负担专门条款
二 立法应当明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三 扩大经济补偿给付制的适用范围
结语 历史对今天的启示
主要参考文献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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