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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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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什么需要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代序)
一 前言:编制统一不动产登记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设想
1 明确认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功能
2 实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统一
3 不动产登记法应该设计成登记程序法
4 不动产登记的司法性特征
二 基本结构
三 立法建议稿及相关说明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 【适用对象】
第三条 【统一法律根据的原则】
第四条 【统一登记机构的原则】
第五条 【统一登记程序的原则】
第六条 【统一登记效力的原则】
第七条 【统一登记簿的原则】
第八条 【统一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原则】
第九条 【法定文字登记的原则】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的管辖
第十条 【属地管辖原则】
第十一条 【派出管辖】
第十二条 【跨辖区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第十三条 【协议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辖区的变更】
第三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种类】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页的设置】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页的内容和格式】
第十八条 【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页的电子化】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重建】
第二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开】
第四章 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第一节 总登记
第二十二条【土地总登记的界定】
第二十三条【土地总登记的规则】
第二十四条【土地总登记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土地总登记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告期间的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告期满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未编号登记的土地】
第二节 土地权利的初始登记
第二十九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登记】
第三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
第三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登记】
第三十四条【地役权的设立登记】
第三十五条【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三节 建筑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测量】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初始登记的申请文件】
第三十八条【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设立登记】
第三十九条【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设立登记】
第四十条【区分专有部分的初始登记】
第四十一条【区分共有部分的初始登记】
第五章 变更登记、涂消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
第四十二条【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
第四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移转登记】
第四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登记】
第四十五条【地役权的移转登记】
第四十六条【抵押财产的移转登记】
第四十七条【抵押权的移转登记】
第四十八条【变更登记的一般规范】
第四十九条【抵押权转化登记的特别规范】
第五十条【注销登记的一般规范】
第五十一条【因地役权合同解除的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预告登记保全的对象】
第五十三条【申请预告登记】
第五十四条【预告登记效力】
第五十五条【预告登记义务人的抗辩】
第五十六条【预告登记的移转】
第五十七条【预告登记的变更】
第五十八条【预告登记的注销】
第五十九条【更正请求权】
第六十条【申请更正登记】
第六十一条【主动更正登记】
第六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单方申请的异议登记】
第六十三条【双方申请的异议登记】
第六十四条【主动的异议登记】
第六十五条【异议登记的注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行政复议与诉讼】
第六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特别规定】
第七十条【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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