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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作为调整主体对客体的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取得或让与财产及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作为与债和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相对应的法律制度,物权法成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社会,物权法通过规范财产的占有和支配关系,为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市场,乃是无数交易的总和,而交易的产生,必须以财产所有权的界定为前提;交易的结果,也就是所有权的转手。只有完善物权法制度,才能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而有序地发展。有人认为,交易的规则就是合同法的规则,交易有序化,关键是要完善合同法律制度。这一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全面。事实上,民法上的各项制度都是调整交易关系的,尤其是物权制度,与交易关系更难以分开。物权法确认和保护所有权和他物权的一系列规则,如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善意取得、交付移转所有权等,不仅在于保护物权,而且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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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登勋,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任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学会理事,甘肃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法律专业指导小组组长,甘肃省法学会民商法学会副会长,甘肃省法学会房地产学会副会长,兰州市税务学会常务理事,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持《西部干旱地区雨水集蓄利用法律问题研究》(200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缺水地区雨水资源利用法律问题研究》(2005年度教育部课题)以及其他省级课题十余项。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兰州大学出版社等权威、核心出版社出版《债权法论》、《物权法论》、《房地产法》、《税法学》、《民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论丛》(1-4辑)、《雨水权利制度研究》、《西部环境、资源、生态法治研究》等专著、教材十余部。在《中国法学》、《兰州大学学报》、《科学、经济、社会》、《河北法学》、Ⅸ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等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八十余篇。长期从事房地产法学、民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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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第三节 耕地的特殊保护
第四节 征收与征用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一节 国家所有权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
第三节 集体所有权
第四节 私人所有权
第五节 几种类型的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附则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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