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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选集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清代等级制度问题。这里收了12篇文章。关于清代等级制度问题的研究,我是从考察雇工身份开始的。详细研究了明清两代法典规定“雇工人”与凡人、奴婢罪同而罚异的现象,提出了“雇工人”是明清两朝特定的社会等级的看法。进而对清代有关律例做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描绘出清代的等级体制,确认清代是一个等级社会。这个社会的等级状态比地主和农民两个阶级的简化概括要丰富得多,繁杂得多。另外几篇东西,对奴婢、贱民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分析。讨论清代佃户身份的文章,成稿于1982年,后来分成三篇陆续刊出。这三篇文章分别论证了佃户的凡人身份,朝廷、地主和佃户三者之间关系的调整、变化,比较了赵宋以来历代王朝有关佃户诸项政策的发展变化和佃户身份的变化,对清朝佃户政策的历史地位做出评价。从清代等级制度的研究中,可以看到各个等级在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相互斗争中存在;看到其成员在等级间可以上下流动;看到王朝政策的产生有某种自我调节的机制,在相当程度上使其社会制度保持了延续性,使这个王朝生存了两百多年。同时也能看到清代社会人与人如何之不平等;看到封建极权体制如何不把人当作人。我们也可以之为镜,看到由于等级制度和等级思想清除不彻底而留下的斑斑印痕,成为平等、自由、博爱、人权等概念难以生根的重要原因。总之,清代社会结构是繁复的,有特色的综合体,其等级制度是值得深入研究的。答罗仑等先生的文章写的比较晚。这是一个发言稿,主要是重申旧义,把过去所写的东西里没有突出,或虽已突出但未受到重视的资料和观点强调一番,让读者容易看懂。对于这些研究,我至今坚持己见。有关文章,基本上没有改动。只有一点儿增加。《明清两代农业雇工法律上人身隶属关系的解放》一文之后的“附录”:《有关明清两代农业雇佣劳动者法律身份问题的一些资料》里,增加了一条资料:“(五)乾隆二十五年来朝奏请定短雇工人干犯家长治罪由”。中央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1197-050,乾隆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广东按察使来朝奏请定短雇工人干犯家长分别议罪之例事。这条资料是近来接触中央档案馆资料时发现的,以前没有见过。此奏要义为“民间雇倩工人大都计月受制者居多,其立契议限者甚少;而同一雇工之人亦有区别。如铺户乏人力作,乡民时值家忙,均须雇倩帮工,但非受制服役,并无上下之分。此等工人有犯家长,自不得谓之干犯。至若计工受制使唤服役者,既有家长之称,则有上下之别,若有干犯,似未便因其与主仆稍异,竟与凡人并论”。“如暂雇工作并非受制服役及虽系受制服役而仅止计日受制者,均以凡论外,其按月受制服役者,……”重罪重罚。这里强调的是无契约的“月工”的身份。来朝是广东按察使,他在奏折中认为,商铺、乡民所雇力作月工,“无上下之别”,同凡;计工受制使唤服役者,“有家长之称”,“有上下之别”,不同凡。以普遍存在的“月工”为分析对象,引入了“使唤服役”、“有家长之称”以及“上下之分(别)”等概念;同时把所有以日计值的短工,包括使唤服役的,统统划入凡人之内。这个奏折,经皇帝朱批“该部议奏,钦此”。我在文章中曾经论及乾隆二十四年永泰建议定例以后,二十五年又增一例:“家长杀雇工人,必立有文契、议有年限,方依雇工人定拟;如无,同民论”,还是强调文契和年限的重要性。来朝建议是在十一月十九日,朱批已是十二月二十三日,肯定是在上述定例之后了。同一年内两次出现有关雇工人的文件。可惜没看到六部根据朱批研究结果的奏折。但不论结果如何,这个奏折中引入了“使唤服役”、“有家长之称”以及“上下之分(别)”等概念是很值得注意的,为以后乾隆三十二年律例馆修例,以及乾隆五十一年喀宁阿等议改雇工人条例,起了先导和参考作用。第二部分,地主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这里收了5篇文章。这个问题的提出,是针对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经济史研究中这样一种现象,即绝对化地理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封建社会的基础和特征,很大程度上忽视流通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作用。我试图分析欧洲中世纪最典型的领主庄园和中国地主制经济下的最小经济单位的运转过程,探讨流通环节就中所起的作用,看看到底有没有差异。文章是就最一般的现象和情况作理论探讨。对自己所提出的14个问题(本书《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论纲》有所概括)试作回答,结果得出了一系列与传统观点全然不同的结论。这些看法得到了支持和鼓励,也受到不少学者的诘难。我理解,大多数反对意见是认为中国封建社会是以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其实我的意见的重点不在于是否“为主”,我提出的和要解决的,不是从特定的时间或地域来看是不是自然经济占多大比例的问题。我想说明,商品经济的发生与发展是中国地主制经济运行的必然,商品经济不是地主制经济外在的、可有可无的现象,而是有其内在的、本质的联系。用自然经济占多大比例来反对我意见,并不针锋相对,因为二者不在一个层面上。林甘泉先生的文章比较有代表性,全面地批评我的观点,我就在纪念李文治先生九十寿辰的学术讨论会上,就他的大作逐一回答。因时间关系,当时会上不可能读完发言稿,后来也没发表,现在就把它放在这里了。这场讨论始于1986年;二十五年来,像这种纯理论性的探讨不是很多。但关于中国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问题、流通问题的实证性研究早已蓬勃展开;多种专著,大量论文,其内容从时间上说涉及历代,特别是明清两代更多,从地区上说,几遍全国;与当年相比不可同日而语了。其他几篇,则都是与流通有关的。第三部分,农村公共食堂问题。这里收了两篇文章。1958年11月,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派出以董谦、王绍飞二同志为首的十八人调查组,赴河北省昌黎县农村人民公社进行调查。因其任务之一是要对调研工作进行探索性试验,故通称该组为“试验田”。我被派为成员之一。截至1959年5月的这几个月的时间里,我们在农村人民公社挂职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我当时的兼职是一个生产大队副大队长。调查组写的多份调查报告里,两份最为突出:一是王绍飞写的反映人民公社存在问题的信得到毛泽东的肯定,《党内通信》(1959年5月2日)。载《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八册,第241页。文中所说“附件”,注:“即王绍飞的报告”。当时被视为“放了卫星”;另一个就是关于农村公共食堂的调查报告,受到毛泽东公开的严厉批判,成为“右倾机会主义”的代表作。收入本集的《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昌黎工作组<关于农村公共食堂的几个问题>的写作经过》一文谈了这篇报告产生的原委。1959年7月毛泽东在庐山会议上信手拈来,把《食堂报告》说成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右派”报告,当成打击彭德怀的棍子;1961年5月《食堂报告》得以平反。1978年2月听到传达胡乔木的讲话,我才知道是毛泽东亲自下令平反的;4月看到王任重在《中国青年》上的文章,更证实了这一点。其过程表明,毛泽东对这个报告的印象相当深刻。在不同时期,对同一个报告会有两个极端的、截然不同的评价,而且主动为其平反,对他来说恐怕是极为少有的事。正因此事与我直接有关,所以,一直想了解毛泽东对农村公共食堂的认识到底是怎么发展的?但是这些内容长期以来属于机密,我不可能知道。此后,陆续读到了《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毛泽东文集》、《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以及杨尚昆著《杨尚昆日记》、李锐著《庐山会议实录》、《公共食堂始末》、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67)》等。这些公开出版物有的是原始资料,有的是利用外界看不到的第一手资料写成的,都是有据可信的。所以我有了把有关情况汇集起来的可能。不过手头总有其他工作,没有时间去做这件事。直到2004年春,抽了三个月时间,以这些资料为基础,写了一个稿子,题为《沉重的回忆》。(现改为《代价沉重的空想社会主义大试验》)这篇文稿不是对当时经济、社会的分析,不是对毛泽东的全面评价,甚至也不是对全国公共食堂情况的详细描述,而是仅就毛泽东与农村公共食堂的关系,即他鼓励、宣传、推动、坚持和最后取消公共食堂的过程加以记述,从中也能看到他为什么对《食堂报告》前后有不同的看法。在写作过程中,多位研究当代经济史的同事,以及与我同在昌黎调查组的同事们给过我许多鼓励、启发和帮助。成稿后曾四次在大学里报告我的观点,征求意见。(恕我出于某种特殊的考虑,一并致谢,但不一一列名。)国内外学术界有关“三面红旗”的研究非常多,网上以及平面载体都有大量有关文章。因为新中国经济史不是我的专攻方面,所以并未紧跟,研习不多。专门论述农村公共食堂问题的专著,如罗平汉于2001年就已出版的《“大锅饭”公共食堂始末》,还是迟至2006年经同志一位同志介绍才拜读的。其后,杨继绳《墓碑:中国六十年代大饥荒纪实》(香港天地出版社,2008年)、宋永毅、丁抒编《大跃进——大饥荒:历史和比较视野下的史实和思辨》(田园书屋,2009年)等重要著作,都是晚近时期才看到的。虽然其中有许多史实和观点值得参考,却未能得空对旧稿进行较大的补充修改,甚为遗憾。不过作为《食堂报告》的当事人,小文视角有些特殊,所以将其收入本集。收入前,对旧稿稍有修饰,但未大动。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前辈学者的纪念文章,学习他们的学术成果的归纳。这些只是个人的粗浅认识,不敢说学到了他们的精华。放在这里,主要是对他们的纪念吧。第五部分只有一篇,即《校对一条史料》。我被分配搞经济史研究工作之初,既缺乏史学知识,更没有经过基本的考证、训诂等基本训练。在这样一个浩瀚的领域中,不知所措。当时是用校对史料的方法开始学习的。由于对前人作品的研习大而画之,以致出现许多误读。又在史料收集不全、分析不细的情况下,批评前人使用资料不当。敢于写《校对一条史料》这样的东西,实是出于无知。许大龄先生的批评使我深受教益。吃堑中长智。这篇东西时刻在提醒我,做学问必须严谨。在后来的工作中倍加小心了。尽管我努力做好,但仍然出错。例如,收入本集的《清代关于民间经济的立法》一文就有问题。这篇文章对清代律例中有关民间经济的规定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梳理,其基本立论和观点,我至今认为是能够成立的。但是在第三节讲关于商品交换、市场方面的法律,谈到关于牙行的规定时,讲了这样一句话:“唐代没有牙行、埠头等名目,所以在唐律中没有有关的条文。”牙人在唐以前就已出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唐代的商品交换中,大到田产、奴婢、牲畜,小到瓜果、时蔬、柴薪的买卖交易,都有牙人身影。牙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介已是相当普遍的现象。但唐代是否没有“牙行”呢?张泽咸先生的《唐代工商业》一书引用《册府元龟》(以及《五代会要》、《全唐文》)中的资料说,后周广顺二年(952)十二月,朝廷批转了开封府的一个报告,其中有“如诸色牙行人内有贫穷无信行者”的话。他认为“由于社会上牙郎人数众多,由是出现了牙行组织,‘贫穷无信行者’自是牙人中的下层成员。”张泽咸《唐代工商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345页。如果这个观点成立,“唐代没有牙行”的说法就错了;何况可能还有许多我还不知道的唐代牙行资料。我必须承认,在写这句话的时候只凭想当然,并没有认真学习和查阅过有关文献,这不是认真严肃的科学态度。社会科学研究是创造性劳动,是探索性的工作,出现错误不是稀奇、可怕的事。这种工作,需要一个允许犯错误的环境,也需要科学工作者勇于承认错误,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前进的态度。我把错误的东西摆在这里,就是想做一个老实的社科工作者。这既可以激勉自己时刻小心翼翼,也可作为年轻的社科工作者吸取教训的一个实例。这本集子是在高淑娟、冯斌以及“清华大学中国企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丛福泉先生鼎力相助之下得以出版的,在此谨致衷心的谢意。作者20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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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君健,1932年生,江苏仪征人。历任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实习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从事中国经济史研究,有《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合著)、《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等学术著作,以及论文《试论清代等级制度》、《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等若干篇;主编《中国经济史·清代经济卷(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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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雇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明清两代农业雇工法律上人身隶属关系的解放
试论清代等级制度
论清代社会的等级结构
关于中日学者对明清两代雇工人身份地位问题研究的评介
关于清代奴婢制度的几个问题
试论雍正五年佃户条例
论清代蠲免政策中减租规定的变化
清代民田主佃关系政策的历史地位
读《病榻梦痕录》札记
关于明清法典中“雇工人”律例的一些问题
《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一书重印后记
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
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论纲
加强对中国封建经济流通环节的研究
清代关于民间经济的立法
《明清时期山东商品经济的发展》序
《晋商兴衰史》序
在“弘扬晋商优秀文化 共同铸造诚信社会”主题座谈会上的发言
《山西票号经营管理体制研究》序
在“晋商与‘西口文化’论坛”上的发言
《明清晋商制度变迁研究》序
《晋商信用制度及其变迁研究》序
加强中国经济史研究是发展经济学科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中国经济史学会2002年年会开幕词
在“中国经济发展史上的政府职能与作用”学术讨论会上的发言
《广州近代经济史》序
《近代化起点论》序
《关于农村公共食堂的几个问题》的写作经过
代价沉重的空想社会主义大试验
严中平先生传
鲜明的立场 严谨的学风
李文治先生传略
“地主制经济”是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牛鼻子”
哲人其康
贺《傅衣凌著作集》出版
锲而不舍 严谨扎实
校对一条史料
附录 著作目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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