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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 香港地区秘密侦查制度——以《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为中心
第一章 香港《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的立法背景
一 人权保障意识的日益高涨
(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香港的延伸适用及其保留
(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香港的本土化
1.《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香港的本土化
(1)《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香港的本土化
(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1.限制收集原则
2.限制使用原则
3.资料保安原则
二 香港廉署运用秘密侦查手段查案的合法性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广兴国际高层行贿案”
(二)“涉贿陈裘大案”
(三)“毛玉萍案”
三 香港地区的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长期以来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制
四 国际社会秘密侦查法治化浪潮的推动
第二章 《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出台前之相关立法概览
一 分散立法阶段
(一)《电讯条例》(第106章)
(二)《邮政署条例》(第98章)
(三)《进出口条例》(第60章)
(四)《精神健康规例》(第136A章)
(五)《监狱规则》(第234A章)
(六)《破产条例》(第6章)
二 单行立法阶段
(一)有关截取通讯事宜的白纸条例草案①
1.《截取通讯条例草案》的主要架构
2.《截取通讯条例草案》的主要规范
(二)《截取通讯条例》(第532章)
(三)《执法(秘密监察程序)命令》
1.《执法(秘密监察程序)命令》的基本框架与主要内容
2.香港地区就《执法(秘密监察程序)命令》展开的论争之概观
第三章 《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之立法架构
一 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界定
(一)截取通讯
(二)秘密监察
二 截取通讯或秘密监察的法定条件
(一)目的合法
(二)必须存在合理怀疑
(三)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
(四)必须遵循相称性原则
三 截取通讯或秘密监察的授权机制
(一)法官授权
1.法官授权的前提条件
2.申请法官授权的形式
3.法官授权的形式与时限
4.法官授权的续期
(二)行政授权
(三)紧急授权
(四)口头申请
四 订明授权可授权的事宜
(一)对截取通讯的订明授权
(二)对秘密监察的订明授权
(三)连带行为的授权
(四)不可授权的事项
(五)关于器材取出手令的程序性规定
五 截取通讯及监察的法律监督与救济
(一)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
(二)由执法部门进行定期检讨的制度
六 对受保护成果的保障①
(一)受保护成果的使用
(二)受保护成果的销毁
(三)受保护成果的保存
七 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所获材料的证据能力
第四章 《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条例》的立法评价
一 立法深受普通法系国家法律传统的影响
二 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积极参与立法
三 正当程序与控制犯罪的博弈异常激烈
四 制度设计独具匠心,立法多有突破
(一)独特的授权机制
(二)严密的监督网络
(三)良好的平衡机制
五 《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的立法缺陷
(一)私营机构和私家侦探的秘密监察行为尚未纳入规制轨道
(二)依照对私隐权侵扰程度高低为标准来构建授权体制具有较为浓厚的形而上学意味
(三)不少秘密侦查行为依然徘徊于法治化轨道之外
(四)电讯截取成果不获接纳为证据大大削减了检控犯罪的能力
(五)法条内部结构存在冲突
中编 台湾地区秘密侦查制度
第五章 台湾地区通讯监察制度
一 什么是通讯监察
二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出台前通讯监察之相关依据
(一)“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出台前通讯监察之法律依据
1.“国家总动员法”
2.“勘乱时期邮电抽查条例”
3.“戒严法”
4.“勘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
5.“电信法”
6.“电信监察实施办法”
7.“监狱行刑法”第66条、“破产法”第67条、“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2、3款
8.类推适用“刑事诉讼法”
(二)“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出台前通讯监察之规范性文件
三 台湾地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的制定经过与主要内容
(一)通讯监察的案件范围
(二)通讯监察的对象
(三)通讯监察的声请程序
(四)核发“通讯监察书”之机关及其要件
(五)“通讯监察书”的内容
(六)通讯监察之期间
(七)通讯监察之执行
(八)通讯监察执行的协助
(九)通讯监察之通知
(十)通讯监察执行之监督
1.提交书面执行报告
2.派员监察
3.在线监督
(十一)通讯监察所得资料之处理
(十二)非法通讯监察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
3.“国家”赔偿责任
四 台湾地区规制通讯监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一)“国内犯罪案件通讯监察作业执行要点”
1.规定了“法务部调查局”为通讯监察工作之统筹办理单位
2.规定了通讯监察的声请范围、声请机关与声请程序
3.规定了通讯监察的受理执行单位的法定义务
4.规定了电信监察工作的程序
5.规定了邮件监察工作的程序
6.规定了监察资料的处理
7.规定了通讯监察的期间
8.规定了电信及邮政机关(构)人员的保密义务
9.规定了监察书的存管与销毁
(二)“检察机关实施通讯监察应行注意要点”
1.规定了声请核发通讯监察书的条件
2.检察官核发通讯监察书时的注意事项
3.对受监察人的通知
4.通讯监察执行之监督
5.赔偿之请求程序
(三)“警察机关执行通讯监察管制作业要点”
1.通讯监察组织的建立及其职责
2.实施通讯监察之基本原则
3.通讯监察的声请与审核
4.通讯监察之执行
5.通讯监察案件之报告
6.通知受监察人
7.通讯监察所得资料之管制
8.通讯监察案件之督察
9.评核及奖惩标准
(四)“法院办理通讯监察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1.办理通讯监察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通讯监察的声请与审查
3.通讯监察书之核复
4.高等法院专责法官通讯监察声请的核查
5.通讯监察之期间
6.通讯监察书之撤销
7.通讯监察书之通知
8.通讯监察之执行监督
9.专责人员办理通讯监察案件
(五)“法务部廉政署执行通讯监察作业要点”
1.规定了调查贪渎及相关犯罪实施通讯监察作业的内部审批程序
2.规定了声请核发通讯监察书之期间
3.规定了通讯监察的报告制度
4.规定了通讯监察的通知制度
5.规定了通讯监察的资料处理制度
6.规定了通讯监察的资料适用制度
7.规定了通讯监察的专责人员及其职责
8.规定了通讯监察的检查小组及其职责
(六)“军事法院检察署实施通讯监察应行注意要点”
1.实施通讯监察的案件范围
2.通讯监察书之声请、核发、执行
3.紧急监察向该管法院声请补发通讯监察书之相关程序
4.“最高军事法院”检察署建置通讯监察在线查核系统之依据
5.检察机关监督侦查中案件之程序及内容
(七)“执行通讯监察作业应行注意事项”
(八)“海岸巡防机关办理通讯监察及声请电信资料管制要点”
1.办理通讯监察及声请电信资料的基本原则
2.办理通讯监察及声请电信资料的声请
3.相关声请资料之保管
4.办理声请所得之资料之使用、留存与销毁
5.执行之监督
6.违反规定之究处
(九)“警察机关执行通讯监察所得资料保管处理规定”
1.监察通讯所得资料的表现形式
2.监察通讯所得资料之登录
3.监察通讯所得资料之保管
4.监察通讯所得资料之留存与销毁
5.规定了通讯监察管制资料登记簿的移交
6.监察通讯所得资料保管、处理之督导、考核、奖惩
(十)“警察机关执行通讯监察完毕通知受监察人应行注意事项”
1.通知受监察人的期间
2.通知义务之践行
3.通知义务执行情形之督导、考核
(十一)“警察机关执行中华电信固网通讯监察作业要点”
1.通讯监察管制编组之任务
2.警察机关受理通讯监察案件之程序
3.执行监察的方式
4.监察机房值班人员工作项目
5.受理通讯监察案件之原则
6.严密通讯监察机房之门禁管制
7.监察费用支付之原则
8.通讯监察相关簿册之管理
9.督考规定
10.办理奖惩
(十二)《警察机关执行民营行动及固网电信通讯监察作业规定》
1.规定了执行通讯监察之范围
2.通讯监察作业之受理机关
3.通讯监察作业之原则
4.通讯监察作业之受理
5.通讯监察组之作业规定
6.通讯监察中心之管理制度
7.通讯监察中心之作业规定
8.通讯监察有关文件之处理
9.通讯监察执行之监督
10.通讯监察中心工作人员之奖励
五 台湾地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的立法进步性
(一)解决了台湾地区长期以来通讯监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二)广泛吸纳有关法治国的优秀立法成果,制度体系的设计与创制较为周密
(三)努力构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机制
六 台湾地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的制度缺陷
(一)通讯监察的罪名范围过于宽泛,有必要重新予以检讨
(二)在通讯监察的审批方面,推行“三分模式”,导致执行中的混乱与无序
(三)欠缺事后审查机制
(四)非法通讯监察的程序性制裁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导致非法通讯监察现象的难以抑制
(五)对受通讯监察人权利的保障力度还明显不够,平等武装的对抗机制尚未建立
(六)通讯监察的人员范围的确定与创设辩护制度的宗旨相冲突
七 台湾地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之践行
(一)台湾地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的运作实况
1.2002年度通讯监察之运作实况
2.2003—2004年度通讯监察之运作实况
3.2005—2006年度通讯监察之运作实况
4.2007—2008年度通讯监察之运作实况
(二)台湾地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的践行困境
1.通讯监察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2.核准率过高
3.破案率低
4.通知率低
5.被通讯监察人的权利难以获得有效保障
6.声请机关自己执行通讯监察,导致职能的混淆不清
八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的改革
(一)严格限制通讯监察的案件范围
(二)将通讯监察的核准权由检察官移转到法官手中,避免“运动员兼裁判”现象的出现
1.通讯监察核准权归属的论争
2.通讯监察核准权归属的立法变革
(三)建立与完善非法通讯监察的证据排除规则
(四)加强对受通讯监察人权利的保障
(五)禁止对辩护人实施通讯监察
(六)禁止声请机关自己执行通讯监察
第六章 台湾地区卧底侦查制度
一 台湾地区卧底侦查概念之界说
(一)卧底侦查的学理解读
1.卧底侦查的广义解读
2.卧底侦查的狭义解读
3.卧底侦查广狭义解读之比较
(二)立法取向
二 台湾地区对卧底侦查行为正当性及必要性的讨论
(一)肯定说
(二)否定说
三 台湾地区卧底侦查立法体例之探索
(一)附属性立法例
(二)单行立法例
四 台湾地区卧底侦查法律草案之分析
(一)台湾“卧底侦查法草案”(“行政院”版)
1.卧底侦查的界定
2.卧底侦查实施的条件及其适用的案件范围
3.实施卧底侦查的申请及其审批程序
4.卧底侦查计划书的内容
5.卧底侦查的期间
6.卧底侦查员身份的保密
7.卧底侦查人员的身份保障
8.卧底侦查取得证据之效力
9.阻却违法之规定
10.泄露卧底侦查机密行为的刑事制裁
(二)汤金泉“立法委员”提出的“卧底法草案”
1.卧底侦查的界定
2.卧底侦查的实施条件及适用的案件范围
3.卧底侦查的申请与批准
4.卧底侦查人员身份的保密
5.卧底侦查人员进入他人住宅之特别规定
6.阻却违法事由之规定
7.卧底侦查人员所获取情报的运用
(三)“警察职权行使法草案”
1.卧底侦查之发动条件与适用的案件范围
2.卧底侦查人员身份的保密
3.实施卧底侦查的审批与监督
4.阻却违法事由之规定
五 台湾地区卧底侦查法律草案之比较
(一)台湾卧底侦查法律草案之宏观比较
1.法律草案框架结构之比较
2.法律草案拟制特色之比较
(二)台湾卧底侦查法律草案的微观比较
1.卧底侦查主体之范围
2.卧底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
3.卧底侦查启动的审批
4.阻却违法事由之规定
5.卧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义务的规定
6.卧底侦查的期间
7.卧底侦查人员所获材料之证据能力
第七章 台湾地区线民制度
一 “白晓燕命案”的深刻教训:警方必须重视线民的运用
二 台湾地区对线民的传统理解及其相关制度性规范
1.检举人
2.咨询人员
三 “警察职权行使法”对“第三人”的概念界定及其特征解读
四 台湾地区“第三人”制度的法治化及其制度架构
(一)遴选“第三人”的条件
(二)“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
1.“第三人”的权利
2.“第三人”的义务
(三)警察与“第三人”关系的终止与继续遴用
(四)对“第三人”所搜集之资料的研判与运用
五 对台湾地区“第三人”制度的评价
第八章 台湾地区控制下交付
一 台湾地区控制下交付的立法背景
二 台湾地区控制下交付的程序性规范
(一)控制下交付的申请
(二)控制下交付的决定
(三)控制下交付的执行机关及其法定职责
(四)控制下交付的协助执行机关及其法定职责
(五)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
三 对台湾地区控制下交付制度的分析与评价
(一)台湾地区控制下交付的立法受日本影响较大
(二)实行行政令状的控制机制
(三)加强对控制下交付的执行机关、协助机关及其法定职责的法律规制
(四)注重保守侦查机密
(五)制度设计较为简略,缺陷与不足在所难免
1.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范围过于狭窄
2.对核发侦查计划书的审查标准未明确规定
3.控制下交付的事中控制缺乏规定
4.控制下交付的有关规定与台湾“刑事诉讼法”存在诸多冲突
下编 澳门地区秘密侦查制度
第九章 澳门地区秘密侦查立法之历史背景
一 澳门地区经济大萧条导致治安状况败坏
(一)发案总数急剧上升
(二)犯罪呈现公开化、暴力化的发展趋势
(三)黑社会势力日渐坐大
(四)公然挑战司法
二 澳门地区治安状况败坏的应对
第十章 澳门地区秘密侦查之立法
一 澳门地区秘密侦查立法之概观
二 澳门地区秘密侦查立法之具体规范
(一)《有组织犯罪法》
1.卧底证人
2.污点证人
(二)《通讯秘密及隐私保护》
1.保密义务的内容
2.通讯从业员及公共当局的保密义务
3.侵犯信件或通讯秘密的方式及法律责任
4.邮电公司或电讯公司职员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5.普通公民或公务员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6.侵犯私生活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
7.不法的录音及摄影
8.函件的扣押
9.可容许的电话监听
10.截听和录取行动的手续
(三)《澳门刑事诉讼法典》
1.电话监听适用的案件范围
2.电话监听必须遵循的必要性条件
3.电话监听的例外规定
4.电话监听的审批
5.电话监听的运作程序
6.非法电话监听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章 对澳门地区秘密侦查立法的评价
一 秘密侦查立法的本地化程度依然较低
二 秘密侦查制度设计存在重大缺陷
三 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导致秘密侦查功能的发挥受到了较大的局限
四 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影响了秘密侦查功效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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